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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访局有关负责人就贯彻实施《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2019-05-20 11:22 浏览次数: 1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复查复核工作程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信访秩序,省政府于2016年3月17日以第279号令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省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办法》为契机,积极主动地适应信访改革和法治化建设的新常态,努力推动全省复查复核工作迈上新台阶。

近日,省信访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贯彻实施《办法》回答了提问。

问:什么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答: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向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查(复核)意见的行为。

问: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答: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信访人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经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复查)意见后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得申请复查复核:1.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3.已经终结或者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4.提出意见、建议的;5.已经超过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救济时效的;6.不属于本省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7.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问:申请复查、复核的期限有多长?

答: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信访人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复核)。

问: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2.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理由,请求的范围不超出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3.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4.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请复查(复核)的范围;5.属于收到复查(复核)申请的行政机关职责范围;6.未向其他复查(复核)机关提出同一复查申请。

问:申请复查、复核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是复查(复核)申请书;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申请复核的需同时提交复查意见书及处理意见书);三是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是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复查(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是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三是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四是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是申请日期。

问:申请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的怎么办?

答: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在告知的补正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

问:申请复查、复核有哪些方式?

答: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复查(复核)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提交,也可以通过走访到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当面提交。第六条规定,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复查、复核工作机构的基本信息。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的通讯地址是: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240号;邮编是410011;联系电话:82219938;采用走访方式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在工作时间,到省委、省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信访接待窗口提交。

问:复查、复核的办理期限是多长?

答: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复查(复核)意见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补正申请材料、协商确定管辖、中止期间、举行听证、鉴定、勘验、专家论证、指定提出审查意见、调解、和解、送达所需时间不计入30日的复查(复核)办理期限。

问: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还能继续信访吗?

答: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信访人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