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11-11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十八:干支流总磷污染管控
来源:省发改委   2021-12-0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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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条文

第四十六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二、要点解读

(1)长江总磷污染管控对象

总磷是水体中较常见的一种形态磷,是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因子。含磷的矿山尾矿、渣场等在雨水的淋溶作用下进入地表径流或渗入地下水,造成水体污染。

近年来,总磷污染成为长江流域的突出性污染问题,也成为长江流域水环境改善的关键因子。2017—2019年,长江流域以总磷作为超标定类因子的断面比例达到51.5%,总磷是长江流域的首要污染物,总磷超标区域主要分布在长江中上游地区的云南、贵州、四川、湖北等省,也是“三磷”(磷矿、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企业的集中区和环境问题的多发区。以乌江总磷超标为例,贵州省是我国磷化工基地,磷矿储量位居全国第三位,乌江沿岸磷石膏(磷矿渣)累积堆存量达到1.2亿吨,受喀斯特地貌影响,部分磷渣污水渗入地下溶洞或通过地表水进入乌江,成为乌江总磷严重超标的主因。从整体上看,“三磷”企业是长江流域局部区域突出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长江流域依托磷矿资源,流域内布局了大量的“三磷”企业;尤其是长江中上游磷化工企业众多,长江沿岸涉磷企业的无序发展、涉磷企业废水排放、涉磷企业事故污染排放,以及磷矿开采产生的工业废水、磷石膏不当堆存造成的渗滤液渗漏污染地下水等一系列问题,带来的水环境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

长江流域总磷超标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磷矿与磷化工污染源高负荷排放。其二,长江中上游污水处理设施基础差,污水收集处理率低。据统计,长江中下游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高达80%以上,而上游如四川、重庆、贵州等省(直辖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由于缺少配套管网和雨污合流,总磷收集处理率低。其三,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不足。长江流域畜禽养殖规模大,种植业化肥施用量较大,且《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心-2002)总磷排放限值差别较大,若畜禽养殖废物不能得到资源化利用,废水直接入河,将严重影响河流总磷浓度。其四,总磷污染控制重视不足,排放监管不到位。我国水体污染日常监管中多关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指标,而对总磷指标关注较少、总磷污染治理重视时间较短,总磷污染主要来源、排放总量、空间分布等信息掌握不清晰,总磷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不足。

《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三磷”企业达标排放治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物料遗撒和跑冒滴漏管理、渗滤液拦蓄设施和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情况等开展排查整治,有效缓解长江总磷污染。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三项重点”和“五个阶段”。“三项重点”是指磷矿整治、磷化工整治和磷石膏库整治。磷矿整治旨在实现外排矿井水达标排放、矿区有效控制扬尘、矿山实施生态恢复措施。磷化工整治重点实现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有效收集处理、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并正常运行、外排废水达标排放,其中磷肥企业重点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废水的有效回用;含磷农药企业重点强化母液的回收处理;黄磷企业重点落实含元素磷废水“零排放”和黄磷防流失措施。磷石膏库整治重点实现地下水定期监测,渗滤液有效收集处理,回水池、拦洪沟、排洪渠规范建设,以及磷石膏的综合利用。

“五个阶段”,即查问题、定方案、校清单、督进展、核成效五个阶段。一是排查问题阶段——查问题,组织开展“三磷”问题排查,掌握问题清单,梳理行业典型。二是分类整治阶段——定方案,制定“一企一策”整改方案,形成整改台账,分类开展整治,拉条挂账推进整治任务。三是查漏补缺阶段——校清单,开展强化监督;校核问题清单及整改方案,查漏补缺问题,清查瞒报漏报,并完成黄磷企业整改。四是督导推进阶段——督进展,核实整改情况,督促整改进度,对已完成整改任务予以销号,并完成磷矿、磷肥企业、含磷农药企业整改。五是核查验收阶段——核成效,持续推进重点磷石膏库整改,不断解决突出问题,核查验收“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效。

本条文规定,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我省将在近期制定出台《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和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1-2025)》

(2)总磷水污染管控要求

为了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整体要求、解决长江流域部分河段水体总磷严重超标问题,近5年来,国家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加强总磷污染整治,强化推进涉磷工业源污染治理,并针对岷江、沱江、乌江、清水江流域,长江干流宜昌段等重点河段总磷污染,分类施策,分区提出具体治理规范及要求。

《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推进“三磷”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开展磷矿、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的专项排查整治行动,2020年底前完成监督检查评估。随后发布《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长江“三磷”排查整治技术指南》等文件,以长江经济带的7个省(直辖市)为重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及阶段性整治任务时间节点,明确了关停取缔要求、规范整治要求和提升改造水平。

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印发的《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安排,指导湖北、四川、贵州、云南、湖南、重庆、江苏等7个省(直辖市)开展集中排查整治。提出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摸清“三磷”行业底数,重点解决“三磷”行业中污染重、风险大、严重违法违规等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同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三磷”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强化排污许可监管效能。

目前,长江流域总磷污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磷矿分布区域与生态环境敏感区高度重叠,影响流域水源涵养功能。长江流域大、中型磷矿床主要集中在湖北、贵州、云南、四川等4个省,经过多年发展,在长江中上游形成了多个大型磷矿开发基地,在长江中上游干支流形成了磷化工企业聚集的产业带,主要分布在岷江、沱江、乌江流域,长江湖北段以及滇池周边等。同时,长江中上游的云贵川地区又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生态功能极其重要,是我国大江大河、重要支流的源头区,磷矿开采已对区域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造成一定影响,“三磷”管控关系到整个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二是磷化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不规范,针对特征污染物管控不足。早期以磷化工为主导的产业园区大多傍河而建,排水汇向长江干支流,涉磷工业园区环评中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堆渣场留足防洪距离等,但实际执行中园区缺乏集中污水处理措施或处理效果欠佳,针对磷石膏的酸性淋溶水的特征危害缺乏监控与管理,易引发二次环境污染。磷石膏堆存场不规范、防渗措施不到位,洪水来临时大量淋溶水直排入江,堆场底部渗漏污染地下水。磷石膏综合利用率不足,综合利用途径可靠性不足,加大了水污染治理难度,磷石膏净化处置和监督管理有待加强。

受“三磷”产业分布影响,长江干流上中游总磷浓度高于下游,可针对长江流域水环境污染特征,按照“分区控制、分类治理”“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原则,合理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污染管控与治理措施,如在上中游加强对总磷相关矿业、化工的管控,中下游加大工业和农业面源的污染排放监控力度。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继续加强管理:

一是要优化磷矿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格局,深化磷矿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严格的磷矿资源勘查开发准入制度,提出资源开发利用控制上限,有序开展长江干支流源头区涉磷矿产退出机制,生态环境敏感区严控新增磷矿开采项目。支持磷矿资源分级利用,支持矿井水循环利用,要求磷矿企业严格落实矿井水达标排放,落实矿山渣场和尾矿的防洪、防渗措施,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措施。

二是科学合理布局磷化工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和水平。污染突出流域应严控新增磷化工产能,加强行业含磷废水的深度处理,加快建设和改造园区配套环保基础设施,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廊,如喀斯特地貌区域实施磷化工产业废水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涉磷化工园区的产业准入与管控要求,在总磷超标控制单元新建涉磷项目实施倍量削减替代。针对重污染控制单元,推进小流域总磷污染整治。

三是进一步完善总磷环境标准体系,提高总磷环境监管效率。完善涉磷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严格排放要求,明确标准中总磷定义及总磷分级限值。衔接好不同污水排放标准之间的总磷标准限值,如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总磷标准值的分级设置进行合理化规定,合理调整总磷执行标准。另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对于河湖总磷分级限值存在差异,部分河道型水库总磷管地表地下控执行标准不明确,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总磷相关标准。

四是强化总磷污染监控。实施磷石膏渣场的环境风险排查,开展渣场规范化整治,加强磷石膏堆场防渗建设和渗滤液回收利用,规范监测井的设置,开展地下水监测。提高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强化磷石膏综合利用与环境监控,严防次生环境问题的产生,加快完善涉磷污染源监管系统,全面开展工业污染源自动化监测和信息公开。

五是加强区域总磷污染控制,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责任书控制断面及所在控制单元为重点,加强区域性总磷控制,基于水质改善需求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必要时将总磷纳入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指标体系,对水质不达标的地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对总磷超标的地区实施总磷总量控制,主要包括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湖北省潜江市、荆门市、十堰市,湖南省常德市、益阳市、岳阳市,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四川省宜宾市、泸州市、眉山市、乐山市、成都市、德阳市、资阳市,云南省玉溪市等。集中推进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长江干流湖南和湖北段、沱江、岷江、乌江等河段总磷污染防治。

(3)涉磷企业总磷污染防控

根据“三磷”专项排查数据统计,四川、云南、贵州、重庆、湖南、湖北、江苏等7个省(直辖市)“三磷”企业共计701家,目前存在问题的企业全部制定了“一企一策”整改方案。针对长江流域上游地区总磷污染问题,许多大型磷化工企业采取了“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措施,对污水采取“分级处理、分质利用、集中处理”的方式,使其达到“零排放”或满足《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外排。但目前长江流域上游地区部分小企业管理不完善,工业废水治理不到位,导致总磷超标排放,直接影响局部水域的水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部署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在长江总磷污染监测监控方面,完善地表水自动监测及地下水监测网络,建设重点污染源(如总磷)监控系统,提升总磷污染监测能力和技术水平,解决目前自动监测站数量不足、覆盖不全、影响精准执法和管控等问题。加强执法监测监控,促进精细化管理和精准治污,建设水环境自动监控预警预报系统等。推进规范的雨水收集池、回水池、渗滤液收集池和应急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推进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涉磷工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加强环境综合执法,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建立水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制度,坚持点源、面源和内源综合防治策略,突出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严重污染水体治理,强化总磷污染控制,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严防重大水环境风险,切实维护和改善长江水环境。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