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11-11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二十一:固体废物与地下水污染源防治
来源:省发改委   2021-12-07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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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条文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第五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二、要点解读

随着长江流域经济带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固体废物产生量与日俱增,固体废物不当堆存、非法倾倒处置等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近几年长江经济带11个省(直辖市)的三大类固体废物产生量整体呈增加趋势。2016年,长江经济带11个省(直辖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9.14亿吨,占全国总量的29.6%,比2015年减少了0.7%;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820.5万吨,占全国总量的34.0%,比2015年增加了29.9%;生活垃圾清运量为8233.3万吨,占全国总量的40.4%;比2015年增加了8.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新业态的发展,未来几年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或将更高,并且更加多样化。此外,《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显示,我国2016年的环保行政案件和刑事判决案件分别达到203件和775件,多发于江苏、浙江、湖北、上海、湖南、安徽、重庆等长江经济带覆盖省(直辖市),较为典型的案例如垃圾跨省倾倒太湖案和安徽长江沿岸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案等,这些案件的集中爆发暴露出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管理与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强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对于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至关重要。

2018年,生态环境部通过了《关于聚焦长江经济带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专项行动方案》。该方案要求标本兼治开展专项行动,将长江经济带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重点区域,认真排查沿江沿岸固体废物,督促当地政府及时妥善处置。要查清源头,严格追究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和所在地政府责任,督促固体废物产生地政府尽快建立健全废物处置机制;切实消除环境隐患。要及时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移交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限期解决,并将问题整改情况作为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重要内容,强化督察问责。

长江流域总体水质良好,但城市江段岸边水域水质较差,平原区浅层地下水I〜IV类水面积占77.1%、V类水面积占22.9%,沿河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附近及地下水天然本底较差的地区地下水水质较差。因此,开展地下水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以保证长江流域地下水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条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固体废物与地下水污染源防治已有相关规定,本条文进一步强调了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和地下水污染源的防治,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1)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以沿江、沿河、沿湖等区域为排查重点,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情况专项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督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核查、鉴别和分类等工作,根据环境风险程度确定优先整治清单;做好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对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质量在100吨以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督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一点一策”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堆放倾倒点,督导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迅速查明来源,落实相关责任,限期完成处置工作;无法查明来源的,应妥善处置;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2)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倾倒

1) 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各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及时共享固体废物跨区域转移审批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货物(危险废物)电子运单、危险废物违法转移情报等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危险废物转移种类、数量及流向情况。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应对固体废物跨界污染事件。

2) 协同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重点针对本地区内主要危险废物种类,开展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专项执法行动,处罚一批,移交一批,加大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3)开展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调查和评估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普查,明确上述污染源强度和空间分布,判断污染物是否为有毒有害物质。根据上述资料,开展健康分享评估,重点评估影响区域面积和人口数量。

(4)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和污染源防治

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网络建设。目前长江流域地下水监测工作还比较薄弱,仅在长江三角洲、江汉平原、成都平原建有较为完善的地下水监测站点,其他地区地下水监测工作多不成系统,监测站点呈零星分布。对长江流域地下水问题的研究也仅限于局部地区,严重缺乏相关的水文地质资料。应在长江流域逐步建立与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包括水量、水质、水位、水温监测以及地下水开发利用所引起的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灾害监测。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的基础研究工作,掌握流域各地地下水形成、分布和运移规律,搞清地下水、地表水和生态系统的相互关系,综合分析各地地下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利用程度等,为地下水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要立足于地下水污染的防治。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对历史遗留的、非法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污泥等固体废物堆放地点进行全覆盖排查,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坚持以预防为主,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协调联动,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实施全过程管控,有效应对重点领域重大环境风险。严格控制污染物、污水、有毒物的排放,加强城市“三废”的处理,建立地下水保护区,严禁在地下水补给区和河湖管理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污水厂等;做好废井回填,防止污水通过井管下渗,保护地下水资源。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