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11-11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十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水质保障
来源:省发改委   2021-11-25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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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条文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五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

第三十六条 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二、要点解读

(1)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准入和退出管理要求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水利部印发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将全国618个饮用水水源地纳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

2019年,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完成了《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工作方案》并上报水利部。该方案提出了推动建立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明确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准入与退出核准机制,加强管理能力建设。下一步,长江水利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水源地管理,加快构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准入与退出核准机制,并尽快推动落地。

(2)重要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达标检查与评估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块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2016年,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意见》,并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试行)做了修改完善,在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自2011年水利部部署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以来,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流域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联络组和工作组,负责技术指导、检查评估和协调工作;连续多年组织辖区内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的达标建设责任单位对年度达标建设情况进行自评,并开展检查评估。“十二五”期间,基本掌握了长江流域(片)56个水源地达标建设情况,且起得了较好成效。2016年水利部公布新名录,长江流域(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从56个扩增至221个,长江水利委员会分批次对水源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水源地达标建设情况。2017年对湖南省32个水源地进行现场查勘;2018年对江西、重庆和云南等3个省(直辖市)48 个水源地进行现场查勘;2019年对贵州、安徽、西藏、湖北、上海、湖南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6个水源地进行现场查勘。2017-2019年3年总共对116个水源地进行了野外现场查勘,占长江流域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总数的比例约为52%,基本掌握了116个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控、管理等基本情况,建立了饮用水水源地问题台账,为保障长江饮水安全提供了基础支撑。

(3)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

《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优化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鼓励各地区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为贯彻《指导意见》精神,按照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5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点》,水利部印发《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针对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布局不合理,应急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提出取水口、排污口优化调整和布局意见,提出突发水污染事件时保障重要城市供水安全的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意见、加强管理能力建设的规划意见。我省相继印发《规划》实施方案。

(4)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贯彻《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地方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2019年,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污染事件易发期水源水量、水质研判,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水源统筹和联合调度。

(5)备用应急水源建设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城市备用水源地,确保饮水安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出,单一水源地供水的地级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单一水源地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前,确保特殊干旱年份或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得到有效保障。《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的总体思路、建设方案、运行体制机制作出了具体要求。

(6)丹江口库区水源地保护

为保护好丹江口水库水质、持续改善库区及上游地区(以下简称“水源区”)生态环境、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长期稳定供水、维护国家水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批复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三五”规划》。该规划根据不同区域对丹江口水库水质的影响和作用,将水源区总体划分为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三类区域,实施差异化管理。

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涉及丹江口水库水域、水库周边区域以及老灌河、淇河、丹江、滔河、天河、犟河、泗河、神定河、剑河、官山河、浪河等流域。该区以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核心,重点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全面削减各类污染负荷,治理不达标入库河流,强化水污染风险管控。

水质影响控制区涉及湖北黄龙滩水库以上堵河流域、汉江陕西白河县以上和安康水库以下的汉江流域。该区重点围绕总氮负荷的削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以及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等几个方面。

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涉及安康水库及以上的汉江流域。主要任务是治理水土流失,开展退耕还林还草,稳步推进重点镇、汉江干流沿岸建制镇及以上行政区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