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解读
来源:市发改委长江办   2022-09-23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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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大意义

《条例》的出台为保护和改善洞庭湖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

2018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总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考察时作出重要指示,继续做好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要守护好一湖清水。

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举措

202131日施行的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也是一部全面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支撑和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特别法。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我省抓紧出台了《条例》,有利于形成系统完备、规范严密、衔接有序、协调统一的长江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度。

三、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全会决议的重要措施

湖南省委十一届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坚持生态优先发展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战略大力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的决议》,决议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加快制订出台洞庭湖保护条例

四、解决洞庭湖保护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在洞庭湖环境保护过来现实工作中,一直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如保护范围不确定,管理体制条块分割,执法政出多门、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规范缺乏等等问题,制定洞庭湖保护条例,能有效解决洞庭湖保护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推动洞庭湖区高质量发展。

 

五大亮点

亮点一:解决九龙治湖问题,加强省级层面的统筹协调。

亮点二:充分发挥洞庭湖的防洪安全功能,加强蓄滞洪区的管理:一是防洪蓄洪工程建设,应确保堤防达标。二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权限,划定除国家蓄滞洪区之外的蓄滞洪区,并由省政府制定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亮点三:解决洞庭湖氮磷超标的突出问题,加强氮磷排放的管控措施,着重从磷氨氮总量削减和控制、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发力。

亮点四:解决洞庭湖面积和水量减少、水质变差、生物多样性遭破坏等突出问题,规定断面水质考核、湖区芦苇、欧美黑杨种植管控等特别措施。

亮点五:解决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在保护的同时,为实现湖区更好地发展,根据湖区的区位优势,确定绿色发展的相关内容。加强洞庭湖保护工作的保障与监督,如洞庭湖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人大监督等规定。

 

增强湖区用水安全保障

洞庭湖是湖南人民的母亲湖,是长江中下游重要的洪水调蓄湖泊和国际重要湿地,对保障长江流域防洪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作用巨大。为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增强湖区用水安全保障,《条例》主要采取了3个方面的举措。

优化产业布局。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促进湖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洞庭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湖区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第十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洞庭湖保护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第十八条规定:湖区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湖区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第四十一条规定:省、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列为重点发展领域,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

严格用水管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的重要指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湖区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当兼顾上、下游用水需求,科学制定水量分配方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以及航运等需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湖区水量分配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湖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征求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需修改或调整时,应当按照方案制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保障生态需水。为严格控制河湖开发强度,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功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所辖湖区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河道生态流量、湖泊生态水位以及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当河道流量低于生态流量、湖泊水位低于生态水位时,应当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河道外、湖外调水;湖区市、县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枯水期污染管控,组织编制枯水期生态环境管理应急预案,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推进污染治理 七项举措

《条例》第三章专门对洞庭湖区的污染防治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七项举措

一、设立氮磷总量控制条款,要求按程序拟定洞庭湖总磷、氨氮等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方案,并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同时明确湖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二、在工业污染防治条款中明确提出严格控制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

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明确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制定鼓励支持化肥、农药农膜减量增效使用的配套政策,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四、水产养殖方面明确提出在集中连片水产养殖区推广建设尾水生态化治理工程,推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

五、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明确重点规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六、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方面明确应当统筹安排城乡排水与污水收集处理管网建设、改造和运行,确保生产生活污水全面收集,达标排放。

七、船舶污染防治方面明确要求在洞庭湖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达不到管理要求的船舶不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