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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近期推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重点任务》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6-11-23 15:49 来源: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体育总局、旅游局、民航局,军委联合参谋部,空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提升通用航空服务保障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释放消费潜力,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5月13日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重要决策部署,经商有关部门、军方有关单位以及地方政府,现将《近期推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重点任务》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相关工作,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场。

 

附件:近期推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11日  

 

 

 

近期推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16〕38 号)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 制作用,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确保各项目标顺利完成,现提出近期重点任务。

一、培育通用航空市场

(一)选择具有一定通用航空业发展基础的省(区、市), 开展中央与地方合作共建,推动通用航空业发展示范省建设。第一批选择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在重庆市以加快通用航空全产业链发展、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培育市场需求为重点,在内 蒙古自治区以总结推广通用航空短途运输为重点,协调有关部门和军方有关单位,协同合作,加快推进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 参加单位:民航局,空管委办公室

(二)总结内蒙古阿拉善盟通勤航空试点、根河等通用航空 短途运输试点经验,在新疆、青海、甘肃、宁夏、西藏等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地区进行推广,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宁夏、 西藏等省(区) 参加单位:民航局,空管委办公室

(三)开展通用航空旅游试点,建设 10—15 个空中游览等 试点项目。牵头单位:旅游局、民航局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空管委办公室,相关省(区、市)

(四)开展航空运动试点,建设跳伞、滑翔伞、滑翔机等 15 个不同类型的飞行营地。牵头单位:体育总局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旅游局,空管委办公室, 相关省(区、市)

(五)开展通航小镇试点,建设 10 个以上通航小镇。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相关省(区、市)参加单位:民航局,空管委办公室 二、加快通用机场建设

(六)推进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的编制。目前,浙江、广西、 重庆、西藏、宁夏等 5 个省(区、市)已出台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其余 26 个省(区、市)正在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在 2016 年底前出台布局规划。 牵头单位:相关省(区、市)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军委联合参谋部、空军

(七)已出台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的省份建立通用机场建设 项目储备库,明确 2017~2018 年通用机场重点项目,并向社会 公布,吸引各类投资主体。 牵头单位:相关省(区、市)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军委联合参谋部、空军

(八)对全国年旅客吞吐量 1000 万人次以上的 26 个枢纽运 输机场进行梳理,研究疏解枢纽运输机场非核心业务。 牵头单位:相关省(区、市)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民航局,空管委办公室

(九)研究水上机场建设标准。 负责单位:民航局

(十)研究编制通用机场管理规定,划设分类方法,实施分 类管理。 牵头单位:民航局 参加单位:军委联合参谋部

(十一)规范、简化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军委联合参谋部参加单位:各省(区、市)

(十二)开展通用机场升级转换为运输机场的研究。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民航局,军委联合参谋部 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三)研究提出《关于建设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的实 施意见》,指导地方开展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集聚发展工作,首批建设 25 个示范区。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民航局,空管委办公室

(十四)支持大型水陆两栖飞机、新能源飞机、轻型公务机、 民用直升机、多用途固定翼飞机、专业级无人机以及配套发动机、机载系统等研制应用。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民航

(十五)完善通用航空器生产制造行业标准,制定民用无人 机生产标准规范。 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民航局,空管委办公室

(十六)推广应用北斗导航、广播式自动监视等新技术,研 发适用我国低空空域通信、导航、监视、气象与空中交通服务需求的核心装备,开展重大适航审定实验室等建设。牵头单位:民航局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空管委办公室 四、扩大低空空域开放

(十七)修改完善低空飞行管理规定,将低空空域真高 1000 米范围调整至真高 3000 米,并按程序报批。 牵头单位:空管委办公室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民航局,空军

(十八)研究空域分类标准及分类划设。 牵头单位:空管委办公室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民航局,空军 4

(十九)结合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优先选择重庆、浙江等具 备改革试点基础的省份开展试点,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飞行计划申请和审批(备案)程序。牵头单位:空管委办公室 参加单位:民航局,空军,重庆市、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研究飞行服务站建设标准。 牵头单位:民航局 参加单位:空管委办公室 五、强化全程安全监管

(二十一)研究通用航空联合监管机制。牵头单位:空管委办公室,民航局 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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