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6-19
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
来源:发改委办公室   2006-12-30 10:16
浏览量:1 | | | |

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3]2号和湘办[2005]1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我委起草了《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严格遵照执行,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8月1日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培训中心建设,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本着艰苦朴素、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招标投标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要求严格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设计的施工图组织实施。

三、         新建、改建、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              要确保本级财政对公务员及教师工资正常发放。

2、              现有办公用房面积低于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办公;或现有办公楼年久失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经鉴定为危房;或现有办公楼处在城市中心商贸区内,严重影响了城市功能分区,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必须搬迁;或现有办公楼占用国家文物,或因自然灾害受到重大毁损。

3、              项目已经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

4、              项目的选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5、              项目建设必须量力而行,建设资金由本级财政安排或通过资产置换等方式筹集,上级财政部门不予以补助,不得向下摊派。

6、              项目建设规模和装修档次控制在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文)规定的范围之内。

7、              本级党政机关没有可以调剂使用的存量办公用房。

四、         审批程序

1、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无论规模大小,一律由省发改委核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2、              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3、              市(州)级党政机关及直属党政机关、县(市、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县(市、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由市(州)发改委核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公检法司机关办公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由所在市(州)发改委报省发改委核准规模和投资后,由市(州)发改委核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4、              乡镇办公用房项目由县(市、区)发改部门核报同级政府审批。

五、         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搞计划外工程。

六、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建设。全省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含其他类似项目),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需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现有党政机关培训中心改扩建要严格控制规模,严格装修标准。

七、         本规定所指的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适用本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审批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