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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发改提案(2015)14号对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5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5-08-19 10:03 浏览次数: 1

李鹏辉委员:

您的《关于规范经营性门面物业费收取的几点建议》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安排人员对经营性门面物业费收取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经营性门面物业费属于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第七条的规定,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二、您所说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参照住宅物业费三倍收取,是指住宅小区内的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商业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用于办公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的应加收200%。改变使用性质的杂物、车库,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加收200%。

三、您建议的有关水电一户一表,业主可自愿向供水、供电企业申请开户装表,单独立户,由供水、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即使未单独立户,物业服务企业也无权强制停水停电。

四、作为价格主管部门,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力度,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工作,认真办理好每一起价格举报投诉和咨询,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同时,我们将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建议,住宅小区门面经营户按比例进入业主委员会,参与物业监管。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2015年7月16日

承办负责人:伏沛根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李智平  8880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