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 ||
湘政发〔2005〕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调动全社会投资者的积极性,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革目标: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发展多种融资方式,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项 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一)规范核准制。政府仅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报批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范围和权限,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限进行核准。 (二)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 央在湘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在开工前向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在开工前按隶属原则向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在开工前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三)扩大大型企业集团投资自主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中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以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经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大型企业集团要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四)放宽投资领域。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其他领域都应向社会资本开放。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应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法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五)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建立 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改进和完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 (六)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招标投标、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健全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投资事权。省级政府投资除安排省本级项目外,主要安排跨地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以及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项目。 (一)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政府之间、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审批权限。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式,加快实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五)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项目法人招标,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对已经建成、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回收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投资调控,强化投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加强投资领域法制建设,依法监督和调控全社会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一)建立健全投资领域法律法规。加快投资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 (二)改进投资调控方式。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辖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关部门根据中长期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投资信息统计、发布制度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产业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重大建设项目库,引导全社会投资。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调控手段。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为主的有效调控。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宏观调控需要,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税收和信贷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项目决策、设计、施 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理顺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对需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列入财政预算计划,报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五)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业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予以惩处,公开披露,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六)加强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建立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统一组织协调配合,抓好投资体制改革 各级政府及各个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资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全面清理地方性、行业性政策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规章和政策规定,及时予以废止。加强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积极进行配套改革,防止变相审批和审批权力横向转移,确保全省投资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 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 (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范围不得擅自增减。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分别见相关管理办法。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仅对省政府及市州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报国务院核准”或“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或出具意见,重要的报告省政府批准后上报国家核准。 2、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核准。 3、目录规定“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州政府根据当地情况 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州与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4、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若国家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 进行特别授权,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省政府明确的扩权县市按省辖市州核准权限执行,但不适用跨流域、跨县市的项目。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河流上的水库及大中型水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型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水事工程:涉及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国家大江大河上和建设范围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1(含)—25(不含)万千瓦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含)—330(不含)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城市及干线公路加油站、加气站项目及其它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加油、加气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增建)铁路: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二级以上或跨市州公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公路,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跨长江(通航段)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洞庭湖区行蓄洪区及跨湘、资、沅、澧四水(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等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千吨级以上港口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报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磷肥中20万吨及以上、普钙30万吨及以上、镁磷肥及钾肥中20(含)—50万吨(含)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禁止类项目除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报国务院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长江(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桥梁、隧道工程中大中城市项目(不含县城)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日调水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总库容500万立方米或日处理垃圾400吨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无 化处理项目,医疗垃圾、危险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及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等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经济适用房:省属项目(在省工商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市州和县市区经济适用房小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现代物流项目(含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人口和计划、新闻出版: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省属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旅游项目中,国家或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投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动物园、植物园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高尔夫球场及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体育场馆 中心、训练基地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娱乐场所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其他 国防工业项目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