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
⠂ ⠼日前,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8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转发到具体项目。为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以及省发改委《关于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8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的通知》,现就2018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排范围
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要求的方向和范围,统筹用于棚改安置住房和公租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小区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安排因配套基础设施短板影响保障房交付和分配使用的项目。按照不重复投资的要求,用于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小区外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以及保障房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安排用于城市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项目。
二、项目组织
1、申报项目必须为保障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对政府集中购置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可予申报,分散货币化安置的不得列入申报范围。小区内配套由财政补助资金统筹解决。
2、各县(市)区发改局在组织项目申报时,对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场)、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安置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倾斜;对与保障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
3、不得安排用于各项建设资金未落实、年内无法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保障房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或对上年度已安排中央投资尚未完工的或进展情况严重滞后的项目。同一项目一年中只安排一次中央预算内投资。
4、关于中央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保障房建成后正常居住的原则,合理安排。申报项目的投资补助金额占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其中市本级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少于400万元,县(市)区项目不低于200万元。
5、申报中央投资的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应有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应已纳入岳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前期工作应当已经完成或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所报项目应完成工可批复或核准、备案手续。在申报表中须填报立项批复文件号。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市发改委投资科汇总留存备查。
6、市发改委将会同市房产局对各县(市)区汇总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剔除不符合安排范围和要求的项目。
7、各县(市)区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由县(市)区政府出具真实性承诺函。
三、监督管理
1、严格按照3001号文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2、通过重大项目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按月调度。于每月10日前如实更新本批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我委将对所有项目实施在线监测,对建设进度慢、配套设施建设滞后、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地区进行通报,作为后续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3、加强对中央投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的督查。分解后的具体项目,必须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及时开展调度和更新信息。
4、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部署,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绩效目标分为总体目标和绩效指标两个部分,其中绩效指标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绩效目标做好相关工作。
四、时间要求
1、请抓紧组织项目申报,于2月25日下班前将项目申报文件、承诺函、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及报送市发改委投资科。申报的项目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8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汇总表”填报。
2、所有上报项目必须同步通过重大项目库报送,并确保库内与申报文件各项目名称一致,库内填报的项目总投资、累计下达投资(不含本次)、累计完成投资(不含本次)、资金需求以及资金类别完整填报,并添加辅助标示一“2018第一批”。重大项目库中已生成调度任务的项目,如符合此次申报要求仍需申报的,不再重复录入项目,但应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8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汇总表”要求,准确填报累计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及重大项目库主项目文号(国家发改委相应文号)。
五、其他有关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城镇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0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解下达城镇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17]660号)作废,请按照保密相关规定自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