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发改函〔2017〕2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收费项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涉企进出口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范围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设施保安费(我市暂无);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理货服务费。
二、除港口设施保安费外,除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均应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计收费用。围油栏使用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岳阳市发改委制定。
三、港口收费计费港口收费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规定执行。
四、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标准费率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规定的基准费率、附加收费、优惠收费合计确定。
五、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
六、以上通知自2017年9月15日起执行。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