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岳阳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发改委   2022-03-25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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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岳阳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26日,如对《管理办法》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请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传真:0730-8880457

电子邮箱:84198594@qq.com

附件:《岳阳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岳阳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岳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范围)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主要包括岳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务、环境保护、环卫设施、市政工程等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项目。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第三条(遵循原则)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中心城区(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现有存续特许经营权。

第五条(目录指引)  对我市可设置的政府特许经营权事项实行目录指引,并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包含新增或删减。

凡未纳入目录指引的事项,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

经批准的目录指引动态调整情况应及时在岳阳市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六条(经营形式和期限)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BOT);

(二)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BOOT);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ROT)。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七条(决策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市特许委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市纪委监委、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资规、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司法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协调特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市特许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提出

第八条(项目储备)  建立特许经营项目储备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建立特许经营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年度计划)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项目储备库中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行业下一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建议计划,经市特许办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报市特许委审定。

第十条(编制实施方案)  纳入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编制。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机构;

(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

(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可行性评估)  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

开展可行性评估前须报市特许办备案。

第十二条(审查意见)  特许经营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特许办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司法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书面意见对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报市特许委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申请主体)  纳入特许经营权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符合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按出让方案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现有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项目,属于特许经营权管理范围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登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本办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而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特许委批准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选择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五条(结果公示)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的情况和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满,对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没有异议的,经市特许委批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协议签订)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与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根据招标文件、拍卖公告等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七条(协议内容)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严禁特许经营项目以建设-移交(BT)方式变相举债,特许经营协议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项目保底收益、固定投资回报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前,应当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备案审查。

第十八条(履行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  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办法第十二条,各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  政府按政策对企业的投资补助,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严格按政策及协议拨付资金。

第四章  变更终止

第二十一条(协议变更)  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协议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协议提前终止)  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特许委批准后,可以与特许经营者协商提前终止协议。因提前终止协议导致特许经营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4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前,特许经营者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协议终止)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市特许委批准后,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权利救济)  在作出终止特许经营权决定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特许经营者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临时接管)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或届满终止后,新的特许经营者尚未产生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临时接管委员会,依法对被接管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并对特许经营者的资产状况进行审查监督,责令其限期移交全部特许经营资产和档案:

实施临时接管后,临时接管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被接管的特许经营项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自临时接管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出让程序重新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

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特许经营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部门监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成本依法实施监审和价格监管;市财政部门要依法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  实施机构应当对特许经营权项目运营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信用监管、协议变更、终止等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八条(公众监督)  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项目实施单位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从事特许经营权出让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竞拍者等授予特许经营权或者不按程序实施特许经营权出让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经营者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市特许委同意后,依法按程序收回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信用惩戒) 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用记录,纳入“信用岳阳”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  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如遇国家、省特许经营管理相关政策修改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之前与本办法相冲突、不适应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