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岳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市发改委服价科   2026-07-03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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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岳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健全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收费行为,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成本,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岳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67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yyfgwfwjg@163.com

2、联系电话:0730-8880617

《关于岳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相关链接

 

关于岳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发改局、卫健局、教育(体)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5836号)精神,健全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收费行为,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成本,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我委会同卫健、教育部门,根据成本调查结果、群众承受能力、参考周边地市收费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现将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提供6个月以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及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

(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托小班(1224个月)、托大班(2436个月)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

(三)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发布并及时更新。

二、收费项目

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收费标准

岳阳市普惠托育服务分区域、分班型实行政府指导价(保育费,元/·月)

(一)区域划分

中心城区:岳阳楼区、南湖新区

县市城区:汨罗市、临湘市、湘阴县、岳阳县、华容县、平江县云溪区、君山区、屈原管理区

乡镇区域:除城区之外的乡镇普惠托育机构

(二)全日托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可上浮10%

1我市暂无公办托育机构

2)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

班型

婴幼儿年龄

中心城区

县市城区

乡镇

乳儿班

6—12个月

1700

1450

1050

托小班/混龄班

13—24个月

1500

1300

950

托大班

25—36个月

1300

1150

850

3)幼儿园托班(2—3岁,仅托大班)

公办幼儿园托班:中心城区1000元、县市城区850元、乡镇680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中心城区1300元、县市城区1150元、乡镇850

4)其他服务费(市场调节价,机构自主公示)

(三)优质优价与动态调整

各县市区普惠托育机构,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10%,可结合本地财政、居民收入情况自主下浮执行。

(四)托育时长与收费规则

托育机构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接送时间原则上与当地上下班时间一致。托育机构可根据需求提供不同时长的延时托管服务,延时服务收费计费规则,由托育机构、家长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半日托费用不超过全日托费用的60%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托育机构可按照全日托收费标准为基准,按小时折算,具体以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四、收费管理

(一)收费方式。托育基本服务费按月收取,也可按季度缴纳,预收费用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退费办法。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10天的,按照月收费标准的50%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照整月收费。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照实际在托天数收费。普惠性托育机构半日托、计时托参照上述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退费规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二)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与家长签订入托协议,明确服务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政策。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应公示辖区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名单内托育服务机构自行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单位申请计价相关政策,相关单位应予以限时办结。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XXX日起执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