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管理,是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为此,国家发改委先后下发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6号令)、《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和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加强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招[2008]1221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积极推动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政策措施在我市的落实,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投资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必须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办理招标事宜。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是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和安排的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专项建设基金,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安排、有特定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要求的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包括铁路、公路、民航、港口、水利、国土等专项建设资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主要是指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以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泛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安排、上述资金渠道以外的其它财政性投资资金,包括财政部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防科技工业局管理的国防科技专项资金等。
二、公开选择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13号)的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的监督下,从市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中采用“抽签”或“比选”方式确定,代理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应公开招标。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决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三、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6号令)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资格。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获得预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在核准招标事项时,对于核准采用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视总投资规模,明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
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应当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对于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要责令改正,并及时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可以向省发改委提出中标结果无效和收回中央投资的处理意见或建议,财政部门应暂停中央投资项目资金拨付。
五、对于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央投资项目,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不予发布招标公告。
六、切实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资格检查的初审工作。我市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委法规科进行初审后报省发改委。
七、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妥善管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料,按要求上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坚决杜绝出借、转让资格及超越资质代理的行为。
八、外省、市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开展业务、并代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的,应当在市发改委备案并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