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阳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未知   2011-04-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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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岳阳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直相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颁布了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省发改委湘发改环资[2010]1227号通知要求,规定从2010111日起,全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必须同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这对从源头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进一步促进节能降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组织落实好我市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宣传。各县(市、区)、市直相关单位及中央省属驻岳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并积极开展节能评估宣传工作,让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办法》要求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落实。

二、同步审查。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发改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必须同时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对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合理性进行评估审查,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主管机构。根据国家、省发改委的要求,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由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前期办负责统一组织和监管;各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由县(市、区)发改局环资工作部门负责。

四、分级审查。根据《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评估,具体标准按《办法》执行。项目单位应根据能源消耗类别委托有能力的机构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和(报告书或报告表)填写节能登记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查。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我委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各县(市、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发改局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