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阳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发改委   2011-03-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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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岳阳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直相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颁布了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省发改委湘发改环资[2010]1227号通知要求,规定从2010年11月1日起,全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必须同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这对从源头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进一步促进节能降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组织落实好我市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宣传。各县(市、区)、市直相关单位及中央省属驻岳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并积极开展节能评估宣传工作,让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办法》要求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落实。

二、同步审查。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发改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必须同时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对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合理性进行评估审查,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主管机构。根据国家、省发改委的要求,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由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前期办负责统一组织和监管;各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由县(市、区)发改局环资工作部门负责。

四、分级审查。根据《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评估,具体标准按《办法》执行。项目单位应根据能源消耗类别委托有能力的机构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和(报告书或报告表)填写节能登记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查。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我委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各县(市、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发改局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

附件: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6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主 任 张 平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略)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略)

 

前期办、体改办“与群众交朋友,为基层搞服务”活动基本情况表

 党员干部名单

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岗位

职务

主要工作

其它

欧阳思平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建新
(前期办主任)

 

 

 

 

 

 

 

 

 

 

 

 

 

 

 

 

 

 

 

 

 

王骁
(体改办主任)

 

 

 

 

 

 

 

 

 

 

 

 

 

 

 

 

 

 

 

 

 

戴永新
(机关工会主席)

 

 

 

 

 

 

 

 

 

 

 

 

 

 

 

 

 

 

 

 

 

罗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