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报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2008年投资计划建议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文化局:
《全国“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已经国家发改委批准通过,将于近日印发。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前编报2008年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计划工作的统一要求,国家2008年的投资计划建议需于今年8月31日前编制完成。为加快工作进度,现就编报2008年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投资计划建议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文化局根据随本通知下达的各市州“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的项目清单(附后),按本市(州)规划项目数的四分之一提出2008年投资计划建议。
二、有关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必须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31号令)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所附文件均应符合该办法有关要求。由于项目规模较小,按照31号令的有关规定,手续可适当从简,需要一并报送的主要附件是:
(一)可研报告批准文件(由县级发改部门批复);
(二)项目用地证明;
(三)配套资金证明;
(四)由县(市、区)级政府统一做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是:
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平均补助20万元;中部地区比照西部政策的县,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平均补助16万元;其他县,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平均补助12万元;
请各地据此抓紧落实配套资金。
四、建设标准为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建筑造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总投资一般不超过24万元(土地由当地政府提供)。所报送建设项目应与现有行政区划相一致。乡镇综合文化站不得建设在乡镇政府办公场所内。
五、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统一要求,各地方编报投资计划草案要使用“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请在互联网主页http://www.ndrc.gov.cn/xzzq/rjxz下载)编报。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文化局按要求备齐有关文件,准确填写“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的数据信息,并于8月10日前以两个部门名义将投资计划建议文字材料和数据库文件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和省文化厅(计财处),逾期未上报的,将视为放弃申请2008年投资计划。
附件:“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项目分市州表(清单)
联系人及电话:省发改委社会处 湛静绥 07315990851
省文化厅计财处 胡建华 0731-4420341
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省文化厅计财处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投资 计划 通知
附件:“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项目分市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