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湘财农[2002]15号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一、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市(州)、县(市、区)都要在当地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各设立一个扶贫资金专户,具体办法按照我厅湘财库[2002]12号文件执行。
二、财政扶贫资金预算科目使用财政部最新制定的预算收支科目。
三、财政部门要根据报帐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岗位必须分设,不得相互兼任。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四、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的扶贫项目,项目计划必须由省扶贫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更改,凡要更改的,需按原渠道报批。否则,所使用的资金按违规处理。
五、财政扶贫资金在实施报帐制过程中,资金如有节余,可用于其他扶贫项目,但新的项目要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六、各市、州财政局农财部门应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和年度结束后20天内,将全市、州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和相关情况说明资料及软盘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国库处,并抄送同级扶贫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七、以前年度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市州县应尽快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将修订后的办法报我厅备案。
八、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二○○二年五月九日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 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政受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省、地、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配套资金应及时转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 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未经批准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真实的审核。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自学成才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关于财政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预留财政扶贫资金补助总额 5 ― 10% 的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 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则将工程质量保证明金部分或全部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证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合同。各级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节(试行)》批准的项目立项书;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
第二十条 报账审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项目施工单位报帐时应据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账支出、项目法人(或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凭证的复印件。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结束后 20 天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分级收支明细表及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终了1个月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收支细表及使用情况说明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同级财政专员办事处、扶贫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各级财政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扶贫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集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