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5-02001
岳发改价服〔2015〕497号
岳阳市城区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4〕11号)及《岳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岳政发〔2014〕3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行畅通,我委在《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岳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8日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印发
附件:
岳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4〕11号)、《岳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岳政发〔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停放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除省、市管停车场(位)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住建、规划、人防、交通运输、城管、财政、地税、国税、工商行政等部门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位)的建设;
(三)贯彻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
(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位)积极向社会开放;
(五)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不同停车场(位)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商业场所(包括写字楼、商场、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位);
2、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位)(含机械式立体停车楼);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位);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位);
5、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细则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二)下列停车场(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在本细则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段自主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车站、码头、机场、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位);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位);
3、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位)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位);
4. 其他依法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位)。
(三)城市道路(含街巷和开放式社区内的道路,下同)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位),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位)。
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车辆占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位)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等级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辆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计收。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单位或住宅区专用停车场(位)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在停车场(位)能保持正常周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开放,实行计次、计时的收费方式。
实行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
公共停车场(位)、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实行以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设置电子计时装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的标志、标线;设置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或破坏公用设施;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配置保证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的设施设备,并对停车场(位)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非营业时段的停车场(位);
(二)人工值守道路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自动计费道路停车泊位在晚上21:00至第二天早上7:00(下同);
(三)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合理时间内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的非业主车辆;
(五)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位)后即停即走或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夜间在非营业时段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六)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七)公共停车场(位)、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件的残疾人的车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对与办理业务有关的车辆收取停车费;
停车场(位)不够周转的,除符合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车辆外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公立医院停车场(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就诊车辆、短时照顾探视病人车辆的停放,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实行停车服务收费。对就诊和照顾探视病人的车辆实行不低于1小时的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五条 经营管理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位)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收费前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书和《岳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备案)表》(表格式样见附件2);
(二)土地、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位、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通、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材料复印件;
(六)停车场(位)管理制度;
(七)成本核算、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并监制《岳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表格式样见附件3)。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位)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位)及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位)凭《岳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备案)表》,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及公共停车场(位)的建设和维护。其他停车场(位)向税务部门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位)入口处和交费处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位),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位)时凭记录牌或卡交费,停车场工作人员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不提供合法有效或提供非法收费凭据以及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缴费。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在停车场(位)内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位)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举报和投诉后及时依法处理。
对未取得停车收费资格实施停车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告知当地公安交通和城市管理部门 。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未按照本细则规定管理和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岳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公布的收费标准以小汽车为准,其他车型按所占小汽车车位数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汽车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
1、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
计费 单位 |
自动计费收费标准 |
人工值守收费标准 |
每车位 |
每车位首小时每20分钟1元,不足20分钟按1元计费,1小时以后每半小时1元。 |
按小时计时收费,每小时5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
备注:人工值守道路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自动计费道路停车泊位在早上7时前、晚上21时后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
2、城市繁华区域停车场(位)最高收费标准
时间/方式 |
计 时 |
白 天 |
5元/时 |
夜 间 |
2元/时 |
备注: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公益(公用)事业单位(不含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时间/方式 |
计 时 |
计 次 |
白 天 |
5元/时 |
10元/次 |
夜 间 |
1元/时 |
5元/次 |
备注:1、停车场(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对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 2、停车场(位)不够周转的,除符合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车辆外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3、鼓励办公场所停车场在非办公时间向社会错峰开放,但每车每天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 4、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次按12小时计算。 |
4、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时间/方式 |
计 时 |
白 天 |
5元/时 |
夜 间 |
1元/时 |
备注: 1、停车场(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对与就诊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 2、停车场(位)不够周转的,除符合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车辆外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3、医院应鼓励职工车辆院外停放; 4、对就诊和照顾探视病人的车辆实行不低于1小时的免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白天每车最高不超过20元,晚上每车最高不超过5元。 |
5、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场地/方式 |
计 时 |
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 |
5元/时 |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
3元/时 |
备注:1、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车辆免费; 2、进入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划定过夜停车区域的车辆,每车每天最高不得超过40元,进入临时停车区域过夜的车辆,每车每天收费不封顶。为避免过夜车辆进入临时停车区域引起收费争议,停车场经营管理方应当在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及时提醒车主;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每车每天最高不得超过20元; 4、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
附件2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备案)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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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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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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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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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主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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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地段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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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服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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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车 场 类 别 |
公共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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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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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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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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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车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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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车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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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段临时停车泊位/车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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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摩托车 |
小车 |
大车 |
超大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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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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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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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人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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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自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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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段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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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 |
摩托车 |
小车 |
大车 |
超大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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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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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
||||||||
道路人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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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自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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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段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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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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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
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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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说明:此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填列正面,反面一份由核准机关审核签批存档,另一份由价格主管部门承办机构加盖公章后返回申请单位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