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发改价监处罚〔2017〕2号
当事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略)
电话:(略)
2017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你单位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取证,本机关认定你单位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
2016年4月28日, 举报人在你超市自选货架选购规格为每支120克的黑人专研护牙齦矿物盐牙膏,POP标示销售价格为17.5元/支,而你单位按21.9元/支的价格进行结算。你单位销售该黑人专研护牙齦矿物盐牙膏的结算价格比自选货架上POP标示价格高出了4.4元。
上述事实有举报人消费的销售单复印件、POP标价签图片、收费票据复印件;相关负责人员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核准无误后签字盖章的《检查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明。你单位相关人员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了复核并签字盖章确认。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六条,我委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价行为,规范明码标价工作,并处3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3000元罚款上缴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略),账号:(略);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楼八楼
联系电话 :8880640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三份留存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