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1-11-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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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4号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2001]3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二、责任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由处级公务员担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2至3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三、稽察依据:根据国办发[2000]54号和湘政办[2001]39号开展稽察工作。
四、稽察工作程序:
(一)稽察准备阶段
指稽察人员从确定稽察任务到开始实施稽察之前的一段时间,该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稽察任务的性质和目的
稽察任务源自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配合稽察的;(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工作中心任务要求稽察的;(3)省人民政府交办的;(4)群众举报揭发的;(5)有关问题需要复查的等等。稽察办主任根据稽察任务来源情况,确定具体项目稽察的性质和目的,明确是专项稽察还是经常性稽察,稽察的中心问题是什么,方向和重点在哪里,要达到什么目的等。
2、组织稽察力量
根据具体稽察任务的性质和目的,以及稽察任务难易程序的判断,组织相应的稽察人员及专家,成立稽察小组,一般至少要有三个以上人员并指定稽察特派员(或项目负责人)。
3、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并拟定稽察工作方案
根据稽察任务的要求,稽察特派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初步了解被稽察项目的概况,收集有关资料,并草拟稽察工作方案。稽察工作方案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被稽察项目和业主单位名称;
2、被稽察项目的基本概况;
3、稽察内容和范围;
4、稽察时间(包括计划完成时间和工作起始时间);
5、稽察的具体工作步骤及程序(包括每一步骤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6、稽察可能出现的难点问题的预估;
7、需要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事先填报的表格、资料;
8、开展稽察工作需要准备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9、稽察人员的分工,人员实行A、B角。
稽察工作方案经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经稽察办领导审定后实施。
4、熟悉稽察标准
稽察小组成员应根据稽察任务分工,收集、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5、发出开展稽察工作通知书
稽察通知书由稽察特派员(或项目负责人)指定人员拟定,稽察办领导审定后发出。稽察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1)被稽察项目名称。
(2)稽察范围和内容。
(3)稽察方式和时间。
(4)稽察小组成员及负责人。
(5)被稽察单位应做的准备工作。
(6)项目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需要配合的有关工作。
稽察通知书一般在正式实施稽察前1-3天以书面(传真)形式向被稽察项目单位和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发出,并要确认已送达对方(突击稽察可于进驻时送达)。
(二)稽察实施阶段
稽察实施阶段是稽察人员深入被稽察项目现场进行检查,采用各种合法方法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获取证据、总结问题与经验的过程,是稽察工作的核心阶段。
1、听取被稽察项目建设单位汇报
稽察实施阶段,稽察小组要召开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参加的情况汇报会,一方面向有关单位说明稽察的目的和时间安排,消除可能存在的顾虑,并要求被稽察单位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另一方面听取项目单位的情况介绍和意见,了解情况,沟通思想,取得理解和支持。
2、收集并查阅资料
稽察人员应根据稽察的目的、范围和要求,向项目单位借阅有关稽察项目的资料,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及各阶段批复文件;上报有权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有关部分的报告及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及概算;招标投标文件;经济合同、计划等有关经济活动的文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底信息报表及监理月报;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文件;项目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的资料;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其它项目稽察需要的资料。
3、深入工程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主要是工程质量情况、进度情况、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人员到位情况、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等。
4、分析存在问题并进行查证核实
对在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稽察人员应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作进一步的查证核实,以掌握问题的真相。对存在的问题的相关文字资料,要进行复印并请提供方签章;对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调查询问的问题,要请调查人签章;对于工程质量、进度等事后不便对证的实物,要及时进行拍照。
5、拟写稽察意见
稽察人员应在稽察过程中及时记录有关情况,并进行分析归纳,整理成统一格式的稽察意见,交稽察特派员(或项目负责人)。稽察意见中所提及的存在问题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发现证据缺失的,要及时补充取证)。
稽察特派员(或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拟写整个项目的稽察意见,经稽察小组讨论通过后,作为向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通报的材料。
6、向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通报稽察情况
现场稽察工作结束,稽察小组应召开会议并以书面形式向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通报稽察情况。有关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所属政府及其发改、审计、监察、财政、行业主管等部门。必要时可请项目参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稽察情况通报要说明有关单位对问题进行澄清的时间和形式。
(三)稽察处理决定阶段
稽察处理决定阶段是实施阶段各项工作完成后到稽察有关文件发出为止的结束阶段。
1、研究分析稽察情况
每个稽察小组现场稽察结束回单位后,稽察办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应及时召集稽察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内部工作会议,听取稽察特派员(或项目负责人)介绍、汇报本次稽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共同研究对稽察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2、撰写稽察报告
稽察特派员(或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上述办内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对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对现场稽察通报情况的澄清意见组织拟定稽察报告,经稽察办领导审定后向委领导汇报。稽察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处理意见等。
3、审定稽察报告,做出稽察结论和决定。
根据稽察任务来源以及委领导对项目稽察报告的意见,作出稽察结论和决定。稽察结论和决定一般应在稽察实施阶段结束后半个月内作出。
稽察结论和决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项目建设中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应当在稽察中当面指出。
(2)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下发《整改通知书》。
(3)对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以及相关的政策建议,应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上报《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报告》。
(4)对个别问题极其严重的项目,应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5)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或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将项目稽察情况及相关资料移送有关权属部门处理。
(6)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项目应给予总结表彰。
(四)稽察后续阶段
1、稽察资料立卷归档
稽察结论或决定的文件发出后半个月后,稽察特派员(或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稽察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和文件按要求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
2、稽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与复查
稽察整改通知书发出后,稽察特派员(或项目负责人)应经常了解跟踪所负责的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对于被稽察单位有关整改落实情况的反馈材料,要及时补充归档。
稽察问题整改期限到期后,稽察特派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是否复查的意见,报稽察办领导研究决定。需要复查的按稽察程序重新开展工作。
五、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2、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二)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