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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9-05-11 00:00 浏览次数: 1

公文处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公文系以市发改委名义加盖市发改委公章上报下发的各类文件函件以及省发改委、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发送我委需要办理的各类文件函件。
    二、办公室是委机关公文处理的总负责科室,要确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加强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公文要及时纠正,规范办理。
    三、上报下发公文,由科室根据其职能起草,经科室负责人核稿签字报分管副主任审核提出意见,再由主任签发。如属急件需要急办又遇主任外出时,由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的同志电话请示主任同意后,先办理后补签。
    四、办公室负责对文件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盖章时必须按规定留存归档。
    五、对上级和有关部门发送我委的文件函件,必须及时认真办理。有明确规定的由办公室直接报送有关分管副职和科室办理,重要的或没有明确指向的,由办公室报主任由主任签批,根据签批意见及时交办。
    六、公文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