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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07-08-03 00:00 浏览次数: 1

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委、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组织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指领导干部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结婚、去世、升迁、调动、升学、入伍、乔迁、生日寿诞、开业庆典等为由大操大办,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第四条 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具体要求:
    (一)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只能限于亲属范围,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向亲属以外的人员发请柬、通知。
    (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干扰和妨碍生产、生活、工作、交通等正常秩序;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以及在“礼尚往来”名义下收受钱物,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三)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移风易俗。禁止在社会上不顾影响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禁止动用军警等特种车辆为迎亲、送葬队伍开道;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缴费;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四)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散处理、异地宴请等规避处理的方式宴请。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眼1997?演3号)文件要求,作为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向党组织作书面报告。县(市、区)、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应及时直接向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作书面报告,其他市管干部向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报告时间均为办理事宜后一个月内。党委(党组)应于每年4月、10月分两次将市管干部个人的《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按岳办发?眼2005?演8号文件要求填写)汇总报送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领导小组办公室,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对组织予以答复的事宜,要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比照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不构成违纪的,给予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整改、通报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并按《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规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等,按规定予以收缴。
    第七条 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以钱物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特别是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并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突出问题不制止、不查处,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纪行为屡禁不止、人情风成为干部群众议论热点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试行)》(岳发?眼2005?演12号)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规定下发后继续请客敛财的典型,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查处,其中,属领导干部的,先停职(或免职)后处理;属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先停岗后处理。
    第十条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