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条文
第二十九条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三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商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制定长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行科学论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二、要点解读
《水法》《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做好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调度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水资源配置与用水管理已有相关规定,《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配置与用水管理作了补充和细化规定。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保护制度
长江是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水资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水污染引起的水质性缺水,根源是污染总量大,污染源多,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因此,在长江流域进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必须将“三条红线”捆绑在一起,并加强水利工程的科学调度。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达标,可以增加可供水量,水质性缺水问题就可以很好地解决;用水效率提高,可以减少用水总量和入河排污量;用水总量控制好了,也可以促进用水效率的提高和减少排污量。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建全规划水资源论证、计划用水、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严控用水总量。推行用水定额管理,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功能管理和排污口管理,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行纳污总量控制,改善江河湖库水体水质。完善省、市、县“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把相关指标落实到江河控制断面、各级行政区。强化指标刚性约束,将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区域发展、城市建设和产业布局的重要条件。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让水资源管理“红线”真正成为水环境的“警戒线”、水生态的“保护线”。
(2)确定水量分配方案或用水总量指标
长江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必须与水功能区管理目标相结合,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或者用水总量指标确定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确定流域或者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或者可分配水量;二是确定各行政区域的用水份额及其相应的河段、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开采区域控制指标;三是确定不同来水频率或保证率的各行政区域年度用水量及相应的调度计划;四是确定预留的水量份额及其相应的河段、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开采区域要求;五是确定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边界断面流量、生态流量、最小流量、预警流量、最小控制水位、水质指标等及跨行政区域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等控制指标。
(3)水资源管控的其他配套制度
长江流域水资源管控除水量分配方案以外,还需要建立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水量调度管理,从长江流域全局角度谋划布局水资源配置体系,推进一批基础性、战略性重大项目建设,如南水北调西线的前期工作,南水北调东线二期工程、引江补汉工程的建设,构建现代化国家水网。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控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布局、结构和规模,研究提出长江流域实施取水许可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刚性约束指标体系和政策体系,水资源的规划、配置、开发、利用、保护、调度和管理要以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科学用水为前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制定用水效率管控、用水定额评估管理、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等制度,要把节水评价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全过程,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严控水资源消耗强度、减少废污水排放、降低对水生态的损害。完善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从制度上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