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条文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第四十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区、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理。国家对长江流域天然林实施严格保护,科学划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流域草原资源的保护,对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特殊作用的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发布长江流域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加强对长江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二、要点解读
长江流域是我国生物资源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地区,全国约有2/3的生物资源分布在长江流域,流域内分布有大量具有全球保护意义、国家保护意义、流域保护意义和区域保护意义的生态敏感区。流域内各级各类生态环境敏感区的规划、管理、决策、科技创新水平及工作效率直接制约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然而,虽然长江流域已经设立了多种不同级别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如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原始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但保护区总面积不大,单个保护区面积太小,不仅野生动植物生存空间小,而且保护区周边都是人类活动区,很容易受到影响,条块分割严重。因此,如何实现流域尺度生态环境敏感区的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和系统管理,对维持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和保障流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等对生态敏感区保护管理已有相关具体规定,《长江保护法》相关条文强调了长江流域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和管理要求,按照相关条文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理顺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区管理体制
协调不同类型生态环境敏感区保护关系,将陆地和水域、跨行政区的保护区统一管理。由于自然资源(水、土地、森林等)、自然环境和野生生物保护涉及不同部门的管理权限,需要建立各部门协商机制。在我国,几乎所有重要的自然保护区都成立了类似国家公园的独立综合管理机构,但管理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不仅面积小,而且一般都有大量的人类活动,不是单纯的野生生物和自然资源的管理,而是时刻需要处理的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当前,应通过统筹不同部门保护规划,协调陆域(区域或者块状)与水域(线状)保护规划关系,连片管理,采取协调一致的保护专项行动。将国家、各部门、地方和社会保护资金和能力联合起来,建立协调一致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行动计划。
(2)加强重要生物栖息地和自然环境条件的保护
对于珍稀和特有物种需要开展抢救性保护,维护好栖息地、生物和基因三个方面的多样性及环境条件。如珍稀鱼类,可以实施迁地保护、增殖放流、修建过鱼设施和人工繁殖等保护措施,对于重要经济鱼类必须从野生种质资源角度,实行更严格的禁止捕捞野生鱼类的管理措施等,并加强重要生物栖息地和自然环境条件的保护。
(3)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湿地保护体系
长江流域湿地平均保护水平不高,湿地保护能力有待提升,尤其是区域内国家重要湿地还存在保护空缺,全流域要进一步强化湿地的流域化管理,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监督水平,完善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主、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为补充的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加大湿地保护体系投资力度,扩大湿地保护范围,将区域内重要、敏感和脆弱湿地全部纳入湿地保护体系,提高流域湿地保护管理能力,满足不断增长的长江流域湿地保护管理需求。
(4)开展水库群及水闸生态调度
开展以水生态保护为重要目标的水库群及水闸调度,全方位地推动江湖连通和生态流量的保障工作。协调防洪、发电、航运、供水、灌溉、旅游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针对特定保护对象,做好保障生态流量的下泄,而且应该从生态系统健康角度出发,保护好水生生物需要的水文条件,积极开展以水生态修复、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为目标的生态调水试验。
(5)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加强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及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调查摸清自然保护地家底,编制发展规划。查清和掌握我国自然保护地类型、数量、规模与分布现状,在评估分析现有保护地保护成效和重要保护对象分布关键区域的基础上,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则,夯实各类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完善优化自然保护地网络。二是深化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在总结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国家公园设立标准和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结束试点工作后,加快正式设立一批国家公园。三是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整合优化工作。四是推进自然保护地法规体系建设。五是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建设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监管网络体系,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和人为活动情况的监测。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建立评估和考核机制。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