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条文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二、要点解读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物种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据统计,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仅鱼类就有423种,其中中国特有鱼类256种,长江流域特有鱼类162种。保护好长江的生物多样性,事关国家的生态安全和长远发展。长期受到多种人为干扰的影响,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已经严重衰退。习近平总书记在深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为解决习近平总书记关注的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的问题,《长江保护法》在长江流域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中,增加了生物完整性指数的内容,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物种资源状况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并将其变化状况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完整的水生态环境指标是生物完整性的基础和保障,而现行水环境质量标准仅采用化学指标不足以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不利于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必须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
(1)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概念
河流生态健康是指河流生态系统处于良好状态,能够维持生态系统正常的结构和功能,同时能保障河流为人类提供服务和产品能力的状态。河流生态健康评价是开展流域水生态健康评估和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生物完整性是评估流域生态完整性的重要构成指标。
生态完整性是指未受到损害的、生态良好的状态。单一的生物指数通常只能反映生物群落和特征的某一方面,并不能准确和完全地反映水体健康状况和受干扰的强度,因此由单一生物指数评价转向利用多种生物指数的综合生物完整性评价体系应运而生。
生物完整性指数是有多个生物指数参与的、对河流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测评的评价方法。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是水生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价常用的一种多参数评价方法,通过对水生生态系统中不同水生态指标(生物和非生物)的监测以及由数学方法综合形成的综合评价指数,来反映水生生态系统完整性状况,对生态系统和生物种群受威胁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常见的水生态完整性监测指标大致可分为物理生境指标、水质理化指标和生物类群指标3类。受水文、水环境、底质类别和生境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水生生物类群指标能反映出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的变化,常被视为河流生态健康评估的指征。水生生物类群指标中的生物主要包括鱼类、着生藻类、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大型底栖动物。
(2)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体系建立指导思想
长江流域生态功能退化情况依然严重,“长江双肾”-洞庭湖、鄱阳湖频频干旱见底,接近30%的重要湖库仍处于富营养化状态,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因此,必须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探索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需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角度出发,开展长江流域生物物种资源调查观测,全面摸清长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生境本底状况,系统梳理和掌握各类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明确亟须保护的生态系统、物种和重要区域,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生物资源的完整性、特有性,使重要濒危物种资源得到较好的养护和延续。
近30年来,长江生态系统格局变化剧烈,流域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关系紧张,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整体服务功能下降,生物栖息地环境条件部分丧失。根据以长江流域鱼类为研究对象的生物完整性评价的相关研究结果,2003-2008年长江中上游各监测站点生物完整性指数呈下降趋势,长江上游和中游大多数监测站鱼类生物完整性表现为“一般”等级,洞庭湖和鄱阳湖表现为“差”。水环境质量和水环境的功能紧密联系,常规用来评价水环境质量的理化监测指标(如化学需氧量、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很难满足现状条件下的水环境管理的需求,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复杂水环境健康的变化趋势和水环境质量情况,不足以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提供评价依据,难以解决习近平总书记关注的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无鱼”等级的问题。
河流生态健康评价是进行水环境管理和保证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对河流健康状况的评价不仅要考虑化学指标,还要关注栖息地生境质量、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完数性等愈加重要的指标,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包括物理生境、生物、水体理化等指标的综合监测与评价体系,准确评价我国水环境质量现状和预测变化趋势。生物完整性是与区域环境相适应的,经长期进化形成的生物群落组成、结构和功能方面的属性,通过与非生物因素调查联合运用,可用来综合分析生物或非生物因素干扰对一定区域生态系统状况及其变化的影响,也可以与其他生物参数结合综合反映水体的生物学状况,进而评价河流乃至整个流域的健康状态。生物完整性评价体系是我国流域水质目标管理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开展生物完整性评价是实施水生态功能分区管理,实现从单一的化学指标监测向综合的水生生态系统监测体系转变的重要基础。该体系可为长江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水生生物完整性是水生生态系统评价中应用最广泛的指标之一,是水生态完整性的关键组分。2019年,农业农村部等部委联合发文提出构建流域的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科学评估水生生物总体状况,并将其变化作为评估河流水生生物总体状况和流域生态系统健康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从河流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性入手,根据水生生物群落结构和生物多样性现状评估河流受到的人为活动干扰程度,将其变化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动态掌握长江健康状况。根据长江流域监测体系建设现状和流域水环境管理要求,开展水生生物完整性监测,构建和完善评价体系。生物完整性评价体系的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设,是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有力举措,可为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水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技术支撑,也是保障水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3)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体系建立过程
2019年12月以来,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等有关科研机构,开展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体系论证工作,共同成立了评价体系领导小组和编写小组,研究编制《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研究报告》,并成立了由曹文宣院士任主任委员,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交通、林业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联合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共同把脉评价体系建设工作。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主要评价长江水生生物类群资源及结构状况以及满足其生存需求的生境条件。根据得分情况,将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分为“极好、好、一般、差、极差、无鱼”6个等级。其中“无鱼”作为最低等级,反映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生态系统持续恶化的状况。
2020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北京组织召开了《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论证报告》专家咨询会,专家组成员从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的构建背景、原则、技术细节、实际应用等角度对该报告进行了深人的咨询和讨论。专家指出,该报告的编制将有效地推动长江生物完整性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体系的科学构建和应用,为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科学的指导。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是衡量十年禁捕效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构建一个科学权威、各方认可、可量化评估的完整系统,要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2020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出,2020年要逐步构建生物完整性监测和评价体系。制定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环境监测标准,系统规划水生生物监测网络布局,建立监测标准化体系。建立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科学评估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客观评价水生生物资源恢复状况和保护效果。
2021年1月13日,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湖北武汉组织召开会议,专题论证《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研究报告》。该报告认为该体系研究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长江大保护系列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关于长江退捕、禁捕工作的具体措施,是贯彻《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具体工作。
(4)开展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基础工作
水生生态调查监测是获取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本底情况和开展生物完整性评价体系的前提。目前,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与评价工作基础较薄弱,现有的监测体系也难以满足新时代长江大保护的新要求,长江流域河流水环境、水生态监测体系的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水生生态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鱼类资源、渔业资源、鱼类早期资源,鱼类关键栖息地(三场一通道),饵料生物(浮游动植物、底栖生物、着生藻类),水生高等植物等主要的水生生物指标,开展持续的水生态系统状况的跟踪监测工作可全面准确地了解流域河流生态健康状况,为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区域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目前,长江流域水生生态系统全面的调查监测工作正逐步启动和完善。
2018年3月22日,《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的通知》提出,开展流域生态资源调查监测。在流域干流、重要支流和附属水体,调查鱼类、水生哺乳动物、底栖动物、水生植物、浮游生物等物种的组成、分布和种群数量,对水生生物受威胁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明确亟须保护的生态系统、物种和重要区域。建立水生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掌握重要水生生物动态变化情况。开发水生生物多样性预测预警模型,建立流域水生生态系统预警技术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建立水生生物资源大数据平台,提高数据和信息共享水平。
2018年10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提升长江流域水生生态监测能力。全面开展水生生物资源与环境本底调查,准确掌握水生生物资源和栖息地状况,建立水生生物资源资产台账。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网络建设,提高监测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促进信息共享和高效利用。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