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11-11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十五:实施流域重点生物保护规划
来源:省发改委   2021-12-01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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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条文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暨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鯮、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鳤、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二、要点解读

(1)长江流域重点生物保护背景

长江流域江河湖泊众多,生境类型复杂多样,为生物提供了良好的生存条件和繁衍空间,是我国重要的水生生物资源宝库,维系着我国众多珍贵、濒危物种和重要经济物种的生存与繁衍。近年来,受人口的快速增长、对生物物种资源的过度开发、外来物种的引进、环境污染、栖息地破坏、拦河筑坝、过度捕捞等活动影响,生物物种资源减少严重,尤其是经济利用价值较高的物种资源量呈下降趋势。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多种珍稀物种濒临灭绝,中华鲟、长江鲟、胭脂鱼、“四大家鱼”等的鱼卵和鱼苗数量大幅减少,长江上游受威胁鱼类种类占全国总数的40%,白鱀豚已功能性灭绝,长江江豚面临极危态势,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加剧。

近年来,我国野生生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就地保护体系初步建立,有效维护重点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自然性。生物保护规划的制定立足大局,全面考虑,强化保护措施,加强科技支撑,有助于加快生物资源保护与恢复。《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等对重点生物保护已有相关具体规定,本条文主要是对上述规定的补充与完善。

(2)长江流域重点生物保护体系

2006年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提出,生物多样性与濒危物种保护行动,通过采取自然保护区建设、濒危物种专项救护、濒危物种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以及外来物种监管等措施,建立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濒危物种保护体系,全面提高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有效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及濒危物种,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2007年10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的通知》,要求各地编制各行政区和相关领域的保护与利用规划,并纳人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10年9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的通知》提出,我国未来20年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目标、战略任务和优先行动。并将全国划分为8个自然区域,划定了 35 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包括32个内陆陆地及水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以及3个海洋与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综合确定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10个优先领域及30个优先行动。

《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1-2030年)》提出物种保护与生物资源养护规划内容。针对白鱀豚、白鲟、水獭、长江江豚等亟待拯救的濒危物种,制定重点保护计划,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施专项救护行动;对中华鲟、大鲵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建设基因库、细胞库等,保存种质资源;建立救护快速反应体系,对误捕、受伤、搁浅、罚没的水生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救治,暂养和放生;在流域内不同区域建立增殖放流站,定期开展珍稀特有鱼类和国家级保护动物的人工增殖放流;对受淹没影响的珍稀特有水生植物进行迁地保护和人工繁殖。建立禁渔区、禁渔期制度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对重要渔业资源实行重点保护;运用自然增殖和人工增殖放流手段,恢复重要水生生物资源,并制定相关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强化各项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规范采捕行为,压缩采捕能力,促进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与恢复。

2015年9月,《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鲟拯救行动计划(2015-2030年)〉的通知》是为保护和拯救中华鲟,延续中华鲟种群繁殖,针对中华鲟产卵频率降低、洄游种群数量持续减少、自然种群急剧衰退的现状制定的具体保护行动措施。

2015年12月《关于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范围〉的公告》提出,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保护与监管,原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边界核定工作,确定并公布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范围。

2016年12月《农业部关于印发〈长江江豚拯救行动计划(2016-2025)〉的通知》是为保护和拯救长江江豚,延续长江江豚种群,针对长江江豚自然种群急剧衰退、天然水域长江江豚死亡事件频发的现状而制定的具体保护行动措施。

2017年7月,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提出,要加强生物多样性维护,加强珍稀特有水生生物就地保护,加强珍稀特有水生生物迁地保护,着力提升水生生物保护和监管能力,加大物种生境的保护力度,提升外来入侵物种防范能力。

2018 年3月,《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的通知》提出,将流域作为一个整体,构建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迁地保护,生态通道修复等措施。

2018年5月,《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长江鲟(达氏鲟)拯救行动计划(2018-2035)〉的通知》是为保护和拯救长江鲟物种,恢复长江鲟自然种群,针对长江鲟自然繁殖终止、野生种群基本绝迹、人工群体亟须保护的现状制定的具体保护行动措施。

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开展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行动,实施以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为代表的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抢救性保护行动。全面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确定、适时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保护等级,依法严惩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境的违法行为。针对不同物种的濒危程度和致危因素,制定保护规划,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开展一批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繁育和种群恢复工程,全方位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2019年11月,《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鼋拯救行动计划(2019-2035 年)〉的通知》是为保护和拯救鼋,维护鼋种群延续,针对鼋天然栖息地及产卵场生境持续恶化、自然种群数量急剧下降的现状而制定的具体保护行动措施。

(3)长江流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保护重点

长江流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保护重点:江河源区以河流、湖泊、沼泽湿地等自然生境为重点保护对象,上游地区以多种珍稀特有物种及其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中游地区以濒危物种和重要经济种类及其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下游或河口地区以濒危物种、重要经济种类和洄游性鱼类及其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长江源区重点保护各支流源头及山溪湿地、高原高寒草甸、湿地原始生境,以及长丝裂腹鱼、黄石爬鮡等高原冷水鱼类及其栖息地。金沙江及长江上游重点保护金沙江水系特有鱼类资源、附属高原湖泊鱼类等狭域物种及其栖息地,白鲟、达氏鲟、胭脂鱼等重点保护鱼类和长薄鳅等67种特有鱼类及其栖息地。三峡库区水系重点保护喜流水鱼类及圆口铜鱼、圆筒吻鮈等长江上游特有鱼类,以及“四大家鱼”、铜鱼等重要经济鱼类种质资源及其栖息地。长江中下游水系重点保护长江江豚、中华鲟栖息地和洄游通道,“四大家鱼”川陕哲罗鲑、黄颡鱼、铜鱼、鳊、鳜等重要经济鱼类种质资源及其栖息地。长江河口重点保护中华绒螯蟹、鳗鲡、暗纹东方鲀等的产卵场和栖息地。

(4)长江流域主要生物资源保护措施

1)生物资源监测

建设较为完善的重要保护物种的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与评估,系统调查长江流域物种资源情况。定期评估重要物种的生存状况和资源变动趋势,在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内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在长江水域开展水生生物(水生植物、鱼类、浮游生物、水生哺乳动物等)的本底调查,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内新建一批永久样地和野外观测台站。

2)栖息地保护

加大物种生境的保护力度,开展对长江流域重要生物资源和其重要生境的保护措施,对于自然种群较小和生存繁衍能力较弱的物种,采取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的措施。加强珍稀特有水生生物就地保护,新建一批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完善保护地的结构和布局,保护白鱀豚、中华鲟等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土著、特有鱼类资源的栖息地;建立禁渔区、禁渔期制度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对重要渔业资源实行重点保护。重点加强对长江江豚、中华鲟、达氏鲟等珍稀、濒危、特有物种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关键栖息地的保护力度,根据保护需要,在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划定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将各类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区纳人保护范畴。强化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完整性保护,实施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微生境修复等措施,修复珍稀、濒危、特有的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对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支流进行重点修复,加大长江干支流河漫滩、洲滩、湖泊、库湾、岸线、河口滩涂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对栖息地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重点物种加强替代生境的研究,寻找和建设适宜的保护场所开展有针对性的迁地保护行动,严格管控破坏珍稀、濒危、特有物种栖息地的行为。

3)物种救护和迁地保护

建立珍稀、濒危、特有物种人工繁育和救护中心,实施以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为代表的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抢救性保护行动。根据各种水生野生动物濒危程度和生物学特点,对亟待拯救的濒危物种制定重点保护计划,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施专项救护行动。对栖息场所或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珍稀濒危物种采取迁地保护或寻找替代生境,加强珍稀特有水生生物迁地保护种群规模,增加迁地保护场所。建立中华鲟、长江鲟等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育基地以及中华鲟、长江江豚和其他珍稀特有水生生物保护中心,进行珍稀濒危物种驯养繁育核心技术攻关,实现珍稀特有物种人工群体资源的整合,扩大现有人工群体的规模。建立救护快速反应体系,对误捕、受伤、搁浅、罚没的水生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救治、暂养和放生,重点实施中华鲟和长江江豚抢救保护行动。加强兰科植物等珍稀濒危植物及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生境恢复和人工拯救。

4)种质资源保护与救护

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繁衔,建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质基因资源库和实施濒危动植物的基因保护工程,保持流域生物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开展物种基因收集、保存、扩繁,推进珍稀濒危物种的基因研究,分阶段、多层次、集中构建包括活体库、组织库、基因库及综合数据库在内的长江流域种质资源库,推动人工繁育保护技术研究,开展全基因组测序及千细胞研究,加强遗传物质保存。针对中华鲟、大鲵、海龟和淡水龟鳖类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建立遗传资源基因库、细胞库等,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技术研究;对大熊猫、金丝猴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抢救性保护工程,建设繁育中心和基因库。

5)增殖放流

开展增殖放流措施,运用自然增殖和人工增殖放流手段,恢复重要水生生物资源;建立水生野生动物人工放流制度,制定相关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各种增殖方式,加大增殖力度,科学确定放流种类,合理安排放流数量,扩大增殖品种、数量和范围;合理布局增殖苗种生产基地,确保增殖苗种供应,在流域内不同区域建立增殖放流站;加强放流效果跟踪评估,开展标志放流和跟踪评估技术研究。定期开展珍稀特有鱼类和国家级保护动物的人工增殖放流,开展重要物种亲本放归和幼鱼规模化放流,补充野生资源,推动实现野生种群重建和恢复。

6)生态修复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采取以生态系统功能保护和恢复为核心,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和功能性特点的生态修复措施。采取评估不同区域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敏感性,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多种措施,分层次、分区域开展保护修复,对生态功能重要和脆弱的地区进行保护保育和修复治理,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治理措施为辅,实现格局优化、系统稳定、功能提升的综合保护与修复工作。

长江流域干支流水系相通、紧密联系,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必须从系统性、特殊性、完整性角度出发,针对流域生态系统破坏的突出问题,把生态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加强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促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目前,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相关措施主要有:严禁围垦湖泊,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开展长江生态调查与健康评估;加强洞庭湖、鄱阳湖、三峡水库等重点水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采取水量调度、湖滨带生态修复、生态补水、河湖水系连通、重要生境修复等措施修复湖泊、湿地牛态系统;退田还湖还湿、退耕(牧)还湿、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湿地植被恢复、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实施湿地综合治理。

7)已开展保护措施成效

长江流域已收集、分级、保存珍稀特有植物种质资源600余种,其中种子保存100余种,保存并制作珍稀植物腊叶和浸制标本400余种,(2019年度收集、分级、保存长江流域珍稀特有资源性植物活体种质资源80余种)。三峡库区共迁地保护珙桐、红豆杉、荷叶铁线蕨、疏花水柏枝、伯乐树、篦子三尖杉、红花玉兰、连香树、水青树等珍稀特有植物96科235属600种2万余株,共繁殖三峡珍稀特有植物幼苗15万余株。

2019年,长江流域共放流“四大家鱼”、鲤、中华绒螯蟹等经济水生动物37.6亿尾(只);放流胭脂鱼、长薄鳅.松江鲈等珍稀特有水生动物795万尾;在宜昌、武汉和长江口段放流中华鲟9084尾;在宜宾和重庆段放流长江鲟1793尾。

(5)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我国已经成为遭受外来物种人侵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人《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6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结果表明,215种外来人侵物种已人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48种外来人侵物种被列人《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近年来,外来入侵物种已对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防治外来入侵物种、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环境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了外来物种入侵名单,其中长江流域分布的外来人侵物种共有40种。

长江流域防止外来物种人侵,要加强长江沿线水生动植物外来物种管理,制定长江流域外来人侵物种防控管理办法,完善生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和鉴定检疫控制体系,建立外来物种监控和预警机制,健全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提升长江经济带水运口岸查验能力,加大进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力度,在重点地区和重点水域建设外来物种监控中心和监控点,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对水域生态造成的危害。构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与防控管理体系,定期发布外来入侵物种分布情况,加强重点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与治理。同时,严禁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或有转基因成分的物种,防范外来物种人侵和种质资源污染。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