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
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17〕3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6%,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7849万吨标准煤以内。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8.57万吨、13.58万吨、47.05万吨、42.24万吨、88.45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减少10.1%、10.1%、21%、15%、10%以上。常德市、益阳市、岳阳市总磷排放量均下降10%以上。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制造强省"战略,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努力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严禁以任何名义、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煤炭、造纸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依法依规改造升级或有序退出。(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
(四)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推广云计算技术应用,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值优于1.5。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常规调查统计。打造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和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提高到16%和48%,节能环保、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业总产值突破4000亿元。(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优化水电调度、深入开发水电,协调推进风电开发,推动太阳能大规模发展和多元化利用,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对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在居民采暖、工业与农产品加工业等领域推进天然气、电能替代,减少散烧煤和燃油消费。到2020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55%以下,电煤占煤炭消费量比重提高到36%以上,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6%,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6%左右。(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六)加强工业节能。落实开展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鼓励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体系。(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
(七)强化建筑节能。落实开展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开展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创建,推广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编制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达到50%。加快推进装配式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的应用,到2020年,全省市州中心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中心城区达到50%以上。大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林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甩挂运输,提高多式联运比重;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制定市场化、高效率的城市公共交通计费策略,积极参与"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到2020年市州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20%。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到2020年新增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推进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机场地面车辆"油改电"、新能源应用等绿色民航项目实施。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场管理集团等)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再生资源回收等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推广实施绿色饭店行业标准和两型饭店地方标准,鼓励饭店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旅发委等)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到2020年,全省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牵头单位:省农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到2020年,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下降11%,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和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发挥公共机构在节约能源资源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实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节水型单位创建,创建8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60家节水型单位,开展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老旧车,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省直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落后燃煤设施,率先使用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省、市州分别对"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并开展效果评价,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十三五"期间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配合国家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推动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创建。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控制区域、流域、行业排放。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施区域、流域、行业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后,入河污染物总量逐年减少,在湘江流域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排放,在洞庭湖周边的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实施总磷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城市建城区的现有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五)强化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管理。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全面实施大型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大力推进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电子信息、制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十六)促进生活面源污染治理。削减城镇化过程带来的新增污染物,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和管网完善,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加大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广垃圾分类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等)
(十七)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粪便污水和病死畜禽等有机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实现污染物减量化。针对已经因农田污染致使水体富营养化的村级水域,采取源头控制、中端拦截、末端治理的方式进行防控和修复。(牵头单位:省农委,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八)强化移动源环保管理。加快推动全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步伐,严格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淘汰到期的老旧汽车和船舶,淘汰高排放、服务年限超过15年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推动车用成品油升级,2017年1月1日起已在全省范围内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及国Ⅳ标准的普通柴油,2018年1月1日起供应国Ⅴ标准普通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快机动车监管平台建设,在2017年底前实现国家、省、市、监测站四级联网;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运营,到2018年实现机动车环检与安检同步。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农委、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九)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现有国家级示范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试点建设,支持其余园区自主实施循环化改造,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综合性开发区、重化工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等不同性质的园区,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等)
(二十)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园林废弃物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规划城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城市低值废弃物协同处理基地,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与餐厨废弃物、粪便、园林废弃物等协同处理。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到2020年,争取试点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率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农委等)
(二十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依托汨罗、永兴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加强再生资源规范管理,发布重点品种规范利用条件。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及大型工业装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规范再制造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应用机制。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钢铁、冶金、化工、机械等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设备寿命评估与检测、清洗与强化延寿等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继续推进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到2020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产值达到1000亿元,再制造产业产值超过100亿元。(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
(二十二)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大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各类沼气工程。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能源局等)
(二十三)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推动"社区绿色回收示范点"建设。建立重点品种的全生命周期追溯机制。在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建设产业共生平台。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逐步构建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发布交易价格指数。到2020年,初步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高值废弃物在线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
六、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左右的节能能力,节能服务产业产值持续增长。(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省能源局等)
(二十五)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实现火电机组超低排放全覆盖。对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含小火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实施SNCR脱硝改造,实现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淘汰运行满20年、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机组和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各类机组,淘汰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15年省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淘汰土烧结、化铁炼钢等一批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和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全面提升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效率和效果,到2020年底,全省油气回收率达到90%以上。对家具、印刷、制药等重点行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建设。(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工商局等)
(二十六)主要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水污染生产项目。对化工、造纸、食品加工、纺织印染等行业废水处理提标改造。建设工业集聚区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重要水源地、城市内湖、水环境敏感区域等重点水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所有县市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市州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100%。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适养区内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粪污设施改造,到2020 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
(二十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组织实施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以及"互联网+"资源循环、再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推广等专项行动,争取创建2个国家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1个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和一批省级示范基地。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到2020年,再生资源替代原生资源量近2亿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到3000亿元。(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等)
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推进节能减排科技资源集成和统筹部署,开展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加快高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小型燃气轮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垃圾渗滤液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以及新型技术装备研发与产业化。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
(二十九)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逐步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
(三十)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体系和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绿色技术服务平台,推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认证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和服务基地,建立一批节能科技成果转移促进中心和交流转化平台,组建一批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究基地(平台)等。继续发布湖南省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加快引进国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省内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装备"走出去"。(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
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三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清理取消各地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督促各市州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逐步推进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落实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落实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
(三十二)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项目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十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强化绿色金融政策的有效落实,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等领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节能监测、环境监测服务。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多种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化节能改造、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等项目。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发放绿色信贷的商业银行,支持其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推动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四)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研究和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等)
(三十六)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推进绿色产品认证,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探索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推进第三方认证评价。落实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落实和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
(三十七)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积极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地方政府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建设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总结电力需求侧管理经验,落实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建立市州报告、省级核查的减排管理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将全省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地区、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分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市州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四十一)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州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省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二)健全节能环保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加快制定《湖南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湖南省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办法》等节能环保方面的法规制度。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进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的覆盖。开展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制定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制定或完善节能环保产品和设施运行效果评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等相关标准。(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四十三)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用能、污染减排设施的监管,严厉查处各类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
(四十四)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2018年底前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建立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进一步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出台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办法(细则)。严格节能、环境准入,严格把握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项目的能评、环评审批,牢牢把好节能环保准入关口,从源头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控制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增量。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强化节能减排培训,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五)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六)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形成人人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约资源、垃圾分类、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形式,鼓励各种形式的节能环保志愿者协会和社会组织,传播节能环保理念,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对外合作。(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七)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宣传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环境污染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