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预防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安排项目;国债资金安排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安排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项目;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安排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
二、规范招标投标审批程序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核准招标方式。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和核准招标方式(国家、省已审批和核准的除外),项目业主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替代行政审批程序。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建设项目,和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超过30万元的,以及项目的重要设备、重要材料的采购超过5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依法审批、核准,并报市招监委备案。凡应报而未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的、未招标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市财政等部门不得拨付资金,市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应报备案而未报,或市招监委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由市招监委责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对相关人员追究纪律责任。
三、严控虚假招投标行为
(一)严格审批招标方案。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方案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招监委备案。招标方案内容包括: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确定;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保证金。
已经过国家、省核准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项目,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方案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监委备案。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招标。凡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方案招标的,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招标相关手续并可依法进行处罚。市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应报备案而未报,或市招监委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由市招监委责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对相关人员追究纪律责任。
(二)公开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人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监办的监督下从市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中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标人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监办的监督下采用“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决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市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代理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进行串标和围标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统一评标办法。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评标定标;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采用以上两种评标办法的,对投标人一律实行资格后审。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决定评标办法的,评标无效,市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四)实行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登记和网上公示制度。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中标项目负责人纳入在建工程数据库,并通过网络等媒介对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在登记期间,不能参与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若违规参与投标并中标,中标无效,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实行注册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押证施工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在中标后到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将注册建造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保留在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或交工)后注消登记,领取被押证书。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注册建造师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报项目业主单位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未经批准自行更换的,将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六)规范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的管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载明投标(或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名单和照片,项目业主单位发现实际人员与公示不符的,应督促施工企业予以纠正,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七)严厉查处串标围标行为。凡发现投标文件文字雷同、投标报价相同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和招标人私下接触等串标围标行为的,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中止招标活动,并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对串标、围标、假借资质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二年内不得参与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评优、评先,并记入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
四、加强开标评标活动监管
(一)统一进场开标评标。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临港产业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监委监督下,统一到市政务中心进行。凡应进入交易中心开标评标而未进入的,市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二)规范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评标,利用监控系统对评标活动实行图象和语音监控。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招标人只能派一名熟悉业务的代表参加评标,且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其他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监办的监督下,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岳阳抽取终端)中随机抽取产生。今后将逐步推行通过电子评标系统进行远程评标的方法。评标人员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不得歧视、排斥和偏袒任何投标人。凡因评标人员违反纪律而影响评标结果公正的,评标结果无效,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规范招投标项目变更、结算活动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核。凡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核,均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基础上,交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审核。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市本级财政出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审核。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概、预算送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国家、省已审核的除外)。具体评审业务可根据实际需要,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其他评审机构进行。审核通过的预算,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限价,通过市招标投标监管网向社会公开。招标人违反本规定进行招标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30日内按中标价和招标文件要求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文本制订,并报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通过后方能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15日内,应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不报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而签订合同的,以及应报备案而不报备的,市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成立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由市审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参加,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进行设计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对施工单项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其变更部分超过合同价10%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变更部分超过合同价5%并超过50万元的,应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原设计单位签署意见,报监管小组审核。其中变更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监管小组审核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金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的,由监管小组审核后报市招监委复核,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监管小组审核、市招监委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项目中的隐蔽工程,其变更金额超过中标价(或合同价)10万元的,封闭前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原设计单位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监管小组核实同意后才能封闭。对自行封闭的工程,超过部分的资金由施工方负责,项目竣工结算时不得追加。工程变更内容不属于原合同(或招标)范围,且增加的工程量超过50万元的,须重新招标,签订新的合同。项目业主单位擅自将增加工程直接发包的,合同无效,应重新招标。市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应通过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审核和市审计局的终审,终审结论为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最终依据。凡违背相关规定结算的,市财政等部门应停止拨付资金,市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