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打造千亿物流产业工作需要,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拟定了《岳阳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9年12月8日,电子邮箱:yyswlb@126.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全市现代物流产业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千亿物流产业,加力建设国家物流枢纽城市,根据《中共岳阳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岳发〔2018〕3号)、《岳阳市打造千亿现代物流产业行动方案(2017-2020)》(岳政办发〔2017〕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岳阳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物流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创新发展的资金。物流引导资金设立期限暂定5年,即2019-2023年,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及奖补标准
第三条 物流引导资金的设立,遵循全市物流产业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事后奖补为主的原则,实行“自行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强化监管”的制度,主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形式,对年度重点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予以支持扶助,对产业影响大、税收贡献多、科技含量高的物流企业(项目)实施奖励。同一企业(项目)符合两种以上奖补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一次性奖励”的原则,不重复和累计奖补。
第四条 物流引导资金奖补标准:
1、市物流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重点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符合投资方向的银行贷款,按央行贷款金额基准利率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同一企业(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年度内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物流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3、年度内首次评定为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4、年度内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或国内排名前20强、或5A级物流企业、且正式启动项目建设,一次性奖励地方政府(管委会)或市直主管部门30万元;
5、年度内新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县级物流配送中心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30万元;
6、投资建设资源共享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成并实际投入使用的企业(或单位),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租赁综合性物流园仓储用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签订合同3年以上且支付完年度租金的寄递企业,按每平方米7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组织实施程序与要求
第五条 物流引导资金由市现代物流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导实施,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承办。每年年初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资金计划及具体事项,明确年度全市重点物流园区、企业和项目,编制年度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年末组织引导资金申报评审活动,次年3月底前落实奖补到位。
第六条 凡符合年度物流引导资金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组织材料提出申请。
1、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符合本办法确定的重要方向、支持范围、奖补标准和年度计划;
②岳阳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项目成长性好;
③企业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信(包括欠薪、欠债、欠税、财务管理和工商年检欠规范等行为)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④遵守申报规则,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和报表资料。
2、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物流引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②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承诺书;
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计划书;
⑥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凭证。申请租赁综合物流园区仓储补贴的项目,需提供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银行凭证单。申请纳税奖励的物流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年度纳税证明和当地财政部门税收返还情况证明;
⑦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市发改委是物流引导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建立物流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等;
2、负责编制、执行物流引导资金使用计划;
3、负责物流引导资金使用的具体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受理、审核项目申报资料,落实拟支持项目信息公开、使用安全、绩效评价措施,实施跟踪监管等。
4、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物流引导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参与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等;
2、负责审核年度物流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实施资金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3、负责实施物流引导资金评价,配合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加强项目跟踪监管;
4、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其它工作事项。
第九条 物流引导奖金使用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设立绩效目标,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3、按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引导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供执行情况报告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4、配合做好与引导资金管理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条 加强对物流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监察和审计,确保资金安排合法有效、项目单位专款专用。对于以虚假手段申请或重复申请引导资金、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失信违规对象,追回全部引导资金,责令进行整改,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资助申请,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对于第三方机构人员违规行为,取消其相关资格;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职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相关物流业奖励性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