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8-09
教育行业
来源:市发改委   2012-04-07 00:00
浏览量:1 | | |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得以贯彻落实。根据国家一系列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力度,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发生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09年春季起,取消农村学校向住校学生收取的住宿费。农村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不高于2008年秋季水平从紧核定。

    2、城市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学校经批准可代收校服成本费用。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不高于2008年秋季水平的原则从紧核定。

    3、农村学校学生使用的作业本,由学生自主向商(书)店购买。城市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按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作业本费由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见附表一)。

    4、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源要不折不扣地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切实防止加重学生负担。

    5、学生保险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保险费。

    6、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二、调整高中教育收费审批权限,切实规范择校收费行为

    1、从2009年春季起,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见附表二)。

    2、取消高中阶段向学生收取的“信息技术教育费”。高中阶段的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两项组成。书籍课本费由各市州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作业本费由各市州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省备案。

    3、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指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限钱数”指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学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限分数”指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各市州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课改实验区报市州教育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择校生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学校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

    三、严格执行改制学校收费政策

    改制学校(原称“国有民办学校”、“公办民助学校”或“公办学校参与主办的民办学校”)的收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的招生收费政策。从2009年春季起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春季开学时已经收取超过同类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的费用要退给交费学生。

    四、严格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和纪律

    1、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事关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利益。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省统一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和规定,各市州制定的教育收费文件应及时报省备查。

    2、中小学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执行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要认真履行教育收费公示责任,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严禁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和部门利用职权向中小学校下达或分摊书籍资料发行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等经营服务性费用。

    4、中小学校的学费收入(含择校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含择校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包括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资金、基金。

    5、进一步强化教育收费政策监督检查。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和有关单位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及时接受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乱收费问题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中小学各种教育乱收费现象,尤其要加大查处违背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用的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中小学教育收费秩序,维护中小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从2009年春季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予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附表一: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教材费和作业本费构成表

                                                                元/每生每期


构成
标准
年级

音像教材费

作业本费

合计

课堂作业本

课程基础训练

寒暑假作业本

同步教学实践训练

小计


一年级

7

5

8

3

4

20

27

二年级

7

5

8

3

4

20

27

三年级

7

7

13

3

4

27

34

四年级

7

7

13

3

 

23

30

五年级

7

7

14

3

 

24

31

六年级

7

7

17

3

 

27

34


一年级

13

10

27

5

 

42

55

二年级

13

10

31

5

 

46

59

三年级

20

10

36

5

 

51

71

    说明:1、课本费由各市州根据当地选用的版别按省物价局湘价教[2009]13 号文件下达的各年级彩版
价格执行。
          2、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三年初的寒暑假作业本费只适用于秋季。
附表二
2009年春季湖南省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单位:元/每生每期


标准             项目
类别

学 费

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

书籍课本费

作业本费

住宿费

伙食费

校服费

普通高中

1、省级示范性高中

1000

按实收费

对自愿住校的学生,按各市、州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按各市、州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学生自愿购买,具体价格由各市、州物价、教育部门核定

2、城区高中及市级示范性高中

800

3、农村高中

550

职业高中

文科、农、林、师范类

800

按实收费

体育、卫生、服装、旅游、美容类

1000

烹饪类

1200

艺术类

表演专业

1400

其他专业

1000

医药类

1200

其他类

1000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