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路联创技术发展中心岳阳运输服务部 | 104 | 轨道衡收费 | 0.8元/每吨 | 湘价服【2008】32号 | |
105 | 订票服务费 | 5元/每张 | |||
湖南长铁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 106 | 行李寄存费 | 4元/每件.天 | 湘价服【2008】32号 | |
107 | 旅客候车茶座服务费 | 普通茶座: 5元/每人.次豪华茶座: 10元/每人.次 | 湘价服【2008】32号 | ||
站段或服务法人 | 108 | 铁路客运杂费 | 湘价服【2008】32号 | ||
(1)站台票 | 1元/人张 | ||||
(2)退票费 | 见文件 | ||||
(3)补票手续费 | 见文件 | ||||
(4)异地票手续费 | 5元/张 | ||||
(5)送票费 | 见文件 | ||||
(6)标签费 | 见文件 | ||||
(7)行包变更手续费 | 见文件 | ||||
(8)行包查询费 | 5元/票次 | ||||
(9)行包装卸费 | 1元/件次 | ||||
(10)行包搬运费 | 1元/件次 | ||||
(11)行包保管费 | 2元/件日 | ||||
(12)行包接取送达费 | 见文件 | ||||
(13)携带品暂存费 | 2元/件 | ||||
(14)携带品搬运费 | 见文件 | ||||
109 | 铁路客运延伸服务费 | 湘价服【2008】32号 | |||
(1)旅客候车茶座 | 见文件 | ||||
(2)客票代售点服务费 | 5元/张 | ||||
(3)载运旅客行李进出站服务费 | 5元/件次 | ||||
(4)代办行包托运 | 2元/件 | ||||
(5)代办行包卸车 | 0.5元/件 | ||||
(6)自提汽车装卸 | 1元/件 | ||||
(7)行李寄存费 | 见文件 | ||||
(8)行包打包费 | 见文件 | ||||
110 | 铁路货运杂费 | 湘价服【2008】32号 | |||
(1)表格材料费 | 见文件 | ||||
(2)取送车费 | 6元/车公里 | ||||
(3)机车作业费 | 60元/半小时 | ||||
(4)押运人乘车费 | 3元/人百公里 | ||||
(5)集装箱使用费 | 见文件 | ||||
(6)装卸作业费 | 见文件 | ||||
(7)货物保价费 | 见文件 | ||||
(8)过秤费 | 见文件 | ||||
(9)货物暂存费 | 见文件 | ||||
(10)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车使用费 | 见文件 | ||||
(11)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 见文件 | ||||
(12)清扫除污费 | 见文件 | ||||
(13)自备车或租用铁路货车停放费 | 20元/车日 | ||||
(15)治安费 | 0.25元/吨 | ||||
111 | 铁路货运延伸服务费 | 湘价服【2008】32号 | |||
(2)仓储保管服务 | 见文件 | ||||
(3)蓬布服务 | 见文件 | ||||
(4)代购、代加工装载、加固材料 | 见文件 | ||||
(5)代为货主对货物进行包装 | 见文件 | ||||
(6)多经货场使用费 | 见文件 | ||||
112 | 专用线共有、维修收费 | 湘价服【2008】32号 | |||
(1)专用线工务代维费 | 见文件 | 新的《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即将颁布 | |||
(2)专用线电务代维费 | 见文件 | ||||
(3)专用线电力设备代维费 | 见文件 | ||||
(4)专用线车辆技术交接检修费 | 见文件 |
关于规范铁路货运和代理服务收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铁集团公司岳阳车站、路口铺车站、临湘车站、云溪车站、湖滨车站、湖南湘通物流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岳荣分公司:
根据用户反映,经调查核实,我市境内车站铁路货运和湘通物流岳阳分公司、岳荣分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违规问题。为规范铁路货运和代理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专用线产权单位和货主负担,依据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及省物价局有关政策精神,现就规范铁路货运和代
理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各车站和湘通物流岳阳分公司、岳荣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和省物价局现行铁路货运和代理服务(延伸服务)收费政策,按规定项目、标准执收。各类代理服务,必须坚持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和货主自愿原则,接受委托,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取消和规范下列收费
1、取消到达货物代理服务费。
2、取消专用铁路、铁路专线产权单位自用货物代理服务费。
3、取消技术协会咨询服务费。
4、取消自备车管理服务费。
5、规范轨道衡收费。对有标准重量的整件货物、货主自有轨道衡的、到达和发送的散装货物货主没有自愿委托的,不得收取过衡费。
6、规范自备车代理服务收费。自备车产权单位在本地发送货物的,运输代理企业可向自备车产权单位收取自愿委托代理服务费,或签订合同委托发货单位代收,不得向发货单位强制扣缴代理费。
7、严禁强制收取货物保价费。所有货物承运由货主自愿选择是否保价。铁路部门要切实改善服务,依法依规对责任内损坏、遗失货物进行及时赔偿。
8、严格执行国家优惠政策。运输代理企业不得代理粮食、化肥、农药等货物铁道运输,不得将货运业务与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合并办理;对尿素、磷肥、钾肥、复合肥、碳铵、农药、农膜、救灾物资、军用物资、铁路路料及运距在20公里以内的货物免收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
三、湘通物流企业要与地方铁路专线和专用铁路产权单位密切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市地方铁路企业基本处于亏损状态。为了确保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交通、大物流目标的实现,经充分协调,各运输代理企业要对其共用货物的代理费在2009年的实收标准基础上下浮15—30%。
四、切实改进服务。运输代理企业要严格按照电话受理、上门服务;为货主提供最佳运输方案咨询服务;按货主要求组织进货、安排货位;检查货物包装清点货物数量,提供改善货物包装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装车;整车货物代填货单,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代填写和栓挂货签;代预算,预收和结算运杂;安排短途运输的服务内容操作。
五、严格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各铁路运输和服务单位,要将铁路运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核准收费机关及文号和铁路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投诉电话在经营服务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告,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六、加强监督检查。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强行收费、强制服务的;擅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只收费不服务的;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分解作业过程,重复收费等行为要实行坚决查处。
铁路专线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保护专用铁路、铁路专线单位的合法经营权益,加强与价格主管部门的配合,切实规范运输代理服务市场和价费行为。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