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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物业是否有权擅自上涨物业费
来信人: 会飞的鱼
来信时间: 2019-07-02 12:37:47
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是洛王新天地的一名商铺业主,我想请问岳阳市商铺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新天地商业广场的商铺私自上调物业费是否合理?继去年政府通知商业用电要降电费之后,洛王新天地物业于今年4月电费降为0.919元/度下来,下调电费的同时把商铺物业费上调近50%,物业费 从2.6元上调至3.95元,按他们物业的说法是降了电费,物业费就必须要涨,才能达到收支平衡,去找物业要物业费上调文件,物业说没有任何文件,他们自主有权利可以上涨物业费,请问领导这种做法合理吗?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发改委
回复时间: 2019-07-05 10:23:04
回复内容:

尊敬的会飞的鱼:

你好!你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4号)文件规定,非住宅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商品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价格。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如有疑虑,可与我们电话沟通。联系电话:8880057。

岳阳市发改委服务价格科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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