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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车库和杂物间登记的收费标准 |
来信人: | 徐斌 |
来信时间: | 2013-03-31 08:23:22 |
内容: | 市物价局: 我在网上找到一个关于车库和杂物房登记收费标准的文件,不知是否属实.如属实,能否给我一份复印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及房屋登记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七月二日 各市、州物价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县市反映城市道路占用费及房屋登记收费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经商省财政厅,现明确如下: 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附件一第七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对占道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占道费,移动机动车、三轮车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载客机动三轮车属于移动机动车,且临时停放时间未超过一个工作日。所以,载客机动三轮车应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房屋登记费。 1、同一业主在同一小区内购买住房和车库(位)、杂屋,属于自用的只能按住房每件80元标准收费。如车库(位)、杂屋属于租赁经营的,可按非住房房屋每件550收费。 2、他项权利登记属于房屋登记范围内,按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的房屋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
回复部门: | 市发改委 |
回复时间: | 2013-04-15 15:08:38 |
回复内容: | 徐先生,您好! 您在市长信箱中咨询的车库和杂物间进行登记办证时的收费政策及文号是否属实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刻责令我局服务价格科就您咨询的问题进行落实。服务价格科已与您联系了解了情况,现就收费政策与文件依据回复您:湘价费〔2009〕169号文件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居民自用车库、杂屋按住房进行登记,以户室号为基本单元。在同一户室号中包括了车库和杂屋的,车库、杂屋不再另行登记。经营性车库按非住房进行登记,以户室号为基本单元”。湘价费[2010]186号文件规定“房屋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房屋登记申请人;非住宅每件550元,房屋登记申请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关心,如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李智平(科长) 联系电话:0730-8882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