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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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光伏发电地方政策 |
来信人: | 李海龙 |
来信时间: | 2015-04-22 13:34:31 |
内容: |
尊敬的市领导,你好: 我在外省从事光伏行业(利用太阳光转换为电能),其特点:清洁、高效、节能、环保、一次投资终身受益。目前国内外都已经广泛运用到生产、生活中。我想将我的事业做到家乡,让岳阳人民也能受益。我想问的是岳阳是否也有相应的政策鼓励、推广光伏发电事业?有无专门的部门分管该工作?联系人或联系方式? |
回复部门: | 市发改委 |
回复时间: | 2015-04-27 17:48:05 |
回复内容: | 关于光伏发电地方政策的回复 李先生: 您好! 您关于光伏发电地方政策的来信已转市发改委,经咨询相关部门,我市暂未出台针对光伏发电的财政补贴政策,但国家和湖南省政府对光伏发电已出台相应补贴政策。 一、《国家发改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规定: (一)光伏电站价格 1、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0.9元/千瓦时、0.95元/千瓦时、1.0元/千瓦时)。 2、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下同)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价格 1、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118号)规定: 对使用省内生产的太阳能电池板、逆变器等光伏组件、未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且通过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电价补贴;居民利用自有屋顶自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发自用电量不纳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2014年投产项目的发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省内补贴0.2元/千瓦时,补贴期限10年。2015-2017年投产项目补贴标准根据成本变化适时调整。 详细情况您也可向市发改委能源局咨询(联系电话:8880048),感谢您对我市光伏发电行业的支持。 特此回复。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