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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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小区停车漫天要价,望政府顾民生,做实事 |
来信人: | “老”马 |
来信时间: | 2016-05-13 00:24:38 |
内容: |
目前小区交房半年有余,物业已贴出公告,30元一天,实在高得离谱,目前我查到的文件是:根据原省物价局(现省发改委)《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分情况采取两种方式确定:一是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二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业主协商定价或物业合同中予以约定。 但是殊不知此文件已严重与现实脱轨,不对等的定价规则造成了业主的被动局面,请各位领导各部门仔细阅读下去年12月的文件,尽快进行调研并干预目前不少小区乱收费现象 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2015年12月15日发文 第三点第五条(五)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要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明确管理权限,规范定价办法和程序,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第四点第八条,(八)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要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要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希望各位领导在民生上实践群众路线,践行三严三实,出台有力的制度,让岳阳老百姓在自家门口好停车,不要停车费由物业漫天要价!!! |
回复部门: | 市发改委 |
回复时间: | 2016-05-27 11:16:46 |
回复内容: | 网民老马: 你好,你在市长信箱投诉的信件已收悉,我委即指派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就你反映的小区停车收费问题及现行停车收费政策进行回复,现将停车收费政策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4〕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根据定价管理权限,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你反映小区停车收费不对等的定价规则造成业主被动局面的问题,我委将向省发改委反馈,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 |